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94號債 權 人 集世美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權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慧玲即莎朵娜纖體巧顏館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 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務人莎朵娜纖體巧顏館為獨資商號,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附卷可稽,莎朵娜 纖體巧顏館乃潘慧玲開設之獨資商號,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潘慧玲為交易當事人。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慧玲即莎朵娜纖體巧顏館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潘慧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 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潘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 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慧玲即莎朵娜纖體巧顏館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