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70號債 權 人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債 務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債 務 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債 務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債務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清償每月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本票以觀,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未簽訂上開借款契約書,亦未於本票簽印,故債權人對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無請求共同清償借款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請求權存在,債權人雖具狀表示本票上方即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蕭春美親簽,因印泥暈開所致不清晰等語,然經本院形式審查該本票原本,本票左上方為債務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蕭春美用印,且僅能辨識蕭春美簽名,無法辨識所載公司名稱,故形式以觀,難認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簽發本票之意,本院尚難僅依該本票即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有清償借款請求權存在,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部分,未盡釋明之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