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債 務 人 黃子蓉即黃惠嵐即黃慧蘭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簡曼純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顏淑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5,05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63,81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禾豐食堂,每月實際工作日約26日,每日工時6小時,按時計薪,並無全勤或伙食津貼,亦無年終或三節 獎金,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0,748元,有禾豐食堂107年4月13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07年4月24日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為展現更生誠意,同時提高清償金額,表示願再提高收入數額至每月22,000元水準,亦有債務人107年5月7日民事陳報(三)狀在卷可佐,是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父現年約74歲,因有腦中風、帕金森氏症、失智症等病況而長期臥床,於台南市私立佳欣老人養護中心接受照料,平均月看護費及雜費約23,183元,父親名下除持份土地乙筆外,並無其他財產,且除按月領有老農津貼7,256元,再無收入來源,是就其開支扣除補助不足部分,確有 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查債務人之父共育有子女3人(即債務人、債務人之大弟及二弟),其中大弟經營早餐店、二弟則 販賣美髮用品,核兄弟姊妹間之經濟及收入狀況相當,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用5,000元,餘則由其餘家人承 擔等情,應屬合理,此有債務人及其父親、兄弟姐妹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3月26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3月28日函、債務人107年4月24日民事陳報(二)狀、同年5月7日民事陳報( 三)狀及所附養護中心收費證明等件在卷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6,947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南市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財政部公告之107年 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等標準及父親安養費用支出數額等所核算出之總額合計17,697元【12,388+(23,183-7,256)÷3=1 7,697】,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 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80,000元( 計算期間:104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於該段期間月收入均約20,000元;計算式:20,000×24=480,000),有債務人106年12月22日更生聲請 狀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卷宗在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76,125 元【依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公告之104、105及106年度台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及其父所入住安養中心之費用收據等件〈10,869+(20,000-7,256)÷3〉×1+〈 11,448+(20,000-7,256)÷3〉×23=376,125】,扣除後所得 之數額為103,875元(480,000元-376,125元=103,875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63,81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者,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而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加班費及各項獎金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個人支出及扶養費用尚有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5.26%,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 語。惟查: ㈠據禾豐食堂陳報表示:債務人係於106年12月開始任職,每 小時時薪133元,每日平均工時6小時,每月工作日數則約26日,加班並非常態,且無其他津貼福利、亦無三節或年終獎金等,有禾豐食堂107年4月13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加班費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罔顧債務人任職單位所提供債務人給薪之相關資訊,單純以片面臆測即質疑債務人收入陳報不實,並無所據,自無足採。 ㈡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而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應係12,388 元,合先陳明。部分債權人固指摘債務人所列租金支出並無必要,惟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獨自租屋住用,每月租金4,500元等,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文件正本到院為憑,堪信為真實,且其所列租金數額亦未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尚屬妥適。再觀債務人臚列其他之膳食開支4,800元、生活用品費用1,000元、水電天然氣費用1,647元等項,其支出細目及數額亦屬日常生活所需, 當認合理。債權人等應尊重債務人個人生活方式。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偏頗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未考量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再查,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 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其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5,053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911,86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363,816元。 │ │4、清償成數:5.2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國泰世華商業│1,048,619 │ 15.17% │ 766 │ 55,1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 699,505 │ 10.12% │ 511 │ 36,79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金陽信資產管│ 108,036 │ 1.56% │ 79 │ 5,688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四 │永豐商業銀行│ 295,963 │ 4.28% │ 216 │ 15,5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五 │花旗(台灣)商│ 336,418 │ 4.87% │ 246 │ 17,712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六 │臺灣銀行股份│ 543,718 │ 7.87% │ 398 │ 28,656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 418,087 │ 6.05% │ 306 │ 22,03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台新資產管理│ 339,871 │ 4.92% │ 249 │ 17,9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九 │元大商業銀行│ 282,117 │ 4.08% │ 206 │ 14,8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 │台灣金聯資產│ 320,333 │ 4.63% │ 234 │ 16,84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一│遠東國際商業│ 753,568 │ 10.9% │ 551 │ 39,67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二│萬榮行銷股份│ 229,171 │ 3.32% │ 168 │ 12,096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摩根聯邦資產│ 102,197 │ 1.48% │ 75 │ 5,40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四│良京實業股份│ 525,684 │ 7.61% │ 384 │ 27,648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五│滙誠第一資產│ 32,506 │ 0.47% │ 24 │ 1,7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六│聖文森商榮昇│ 7,901 │ 0.11% │ 6 │ 432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分公司 │ │ │ │ │ ├──┼──────┼─────┼────┼────────┼──────┤ │十七│滙誠第二資產│ 29,410 │ 0.43% │ 22 │ 1,58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八│富邦資產管理│ 202,421 │ 2.93% │ 148 │ 10,6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九│元大國際資產│ 397,421 │ 5.75% │ 290 │ 20,88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二十│板信商業銀行│ 169,500 │ 2.45% │ 124 │ 8,9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二十│勞動部勞工保│ 69,414 │ 1% │ 50 │ 3,600 │ │一 │險局 │ │ │ │ │ ├──┴──────┼─────┼────┼────────┼──────┤ │ 合 計 │6,911,860 │ 100﹪ │ 5,053 │ 363,81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