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3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佐私茶企業有限公司、黃東富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佐私茶企業有限公司、黃東富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00號9樓之4),詎經聲請 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又本件本票發票人即相對人佐私茶企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並選任另一相對人黃東富為其清算人,惟黃東富已於民國106年 12月20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 從而,本件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001 │105年6月3日 │2,076,000元 │1,410,000元 │107年1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