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被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9,617元,及自 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8萬元分別為被告恆德 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如分別以新臺幣629,617元、2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2項原係請求:「一、被告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恆德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9,4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象顯公司)應給付原告1,002,4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年1月15 日以民事準備書四狀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恆德公司應給付原告2,031,9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象顯公司應 給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後復於108年12月12日以民事綜合辯論狀減縮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恆德公司應給付原告1,635,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象顯公司應給 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恆德公司於105年7月4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恆德公司承攬位於臺南市○市區○○○路0號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昇公司)之「1F無 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1F無麈室隔間空調工程總價為700萬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碼1050704-1),嗣被告恆德公司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735,000元未給付,而原告已完成系爭1F 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並於106年10月16日經由訴外人佑炫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炫公司)驗收,且空調設備出廠證明均已備齊,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原告一再追討系爭工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德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就本案系爭工程已通知被告驗收,自得請求驗收款:⑴被告雖辯稱被告恆德公司於107年3月26日以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告知系爭工程內容有諸多缺失云云,惟原告否認之,蓋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早在106年間即已完成並驗 收,驗收後於107年1月間寄出發票予被告,期間被告從未主張系爭工程有瑕疵,原告因請求工程款屢遭拖欠,遂於107年3月間表示訴諸法院,被告始寄存證信函,是被告主張系爭工程尚未驗收,不得請求驗收款,顯不足採。 ⑵證人張盛益雖證稱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予被告,然亦證稱4樓部分已支付,1樓部分有百分之10尾款尚未給付予被告之原因係因無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惟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原告均已交付予被告,有原證23、16、17之簽收為證,是原告請求驗收款應為有理由。 ⒉被告就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雖主張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然原告否認拒絕修繕,且被告所指之瑕疵與事實不符,有業主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可證,另被告亦對其上包班鈉特有限公司(下稱班鈉特公司)於請求給付工程款(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足證系爭工程已完 工並點交業主宏昇公司。 ⒊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HEPA B0X 1200*600,原告同意扣除請款127,890元。 ⒋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HEPA BOX 600*600,應備數量26台, 實際數量49台,因原告多施作,故被告應以每台4,800元 計算補貼原告,合計115,920元。倘本院認依契約約定, 原告就多施作數量部分之請求權不存在,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⒌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回風口、回風口調節器,原告同意扣除請款31,500元。 ⒍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壓差計,原告同意扣除請款7,875元。⒎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壓差計安裝,原告同意扣除請款1,575元。 ⒏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壓差盒,不在系爭工程合約承攬、報 價範圍內,故此非原告之附隨義務。況原告僅有報價差壓計,有無差壓盒並不影響差壓計使用,僅是美觀與否,被告購買差壓盒要求原告安裝,原告因簡易鎖在牆壁之故而有安裝,是被告主張扣除以差壓盒單價1,313元計算之報 酬40,703元為無理由。 ⒐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壓差調整,與原告無關,依原證16測 試報告第43頁所示壓差測試合格,且宏昇公司已點交,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又被告之上包班鈉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盛益亦證稱1樓部分有百分之10尾款尚未給付予被告係因 無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與壓差調整無關。 ⒑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級, 雙抗,附表一編號10之50mm金屬紙蜂巢板(立板)耐二級,單抗,被告既就此等部分不爭執,則原告無意見。 ⒒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K DOOR(附電鎖)」之實際數量確實有39檔,此從原證16、21即可證明,茲將原證16之竣工圖在影印並將庫板門計算編號於圖上,確實有39檔(原證22),宏昇公司回函僅有19檔是計算成互鎖之門檔,且如現場如有短少而與竣工圖不符,則無法取得原證21之室內裝修安全備查文件;此外,系爭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⒓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固定式視窗窗框(鋁製)W:1580mm *H1430mm,原告同意扣除請款37,800元。 ⒔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開孔氣密收邊,含鋁料部分,被告既不爭執,則原告無意見。 ⒕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空調配電工程,原告否認有電燈開關電盤總電線徑不符合法規需求之瑕疵,證人張盛益並無證稱有該瑕疵,且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亦無表示有此瑕疵,並稱工程已點交,工程款全部支付。 ⒖被告辯稱有圖面資料尚未交付云云,惟原告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付之情,相關資料交付明細如108年11月28日檢呈 狀所載,有關各式材質證明正本,原告已提出交付臺南市政府審核。 ㈡原告與被告恆德公司於105年9月26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恆德公司承攬宏昇公司之「4F無塵室&辦 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 間空調工程總價為509萬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 碼1050923-1、1050923-2),嗣被告恆德公司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534,450元未給付 ,而原告已完成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並於106年10月16日經由訴外人佑炫公司驗收,且空調設備出廠證明均已備齊,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原告一再追討系爭工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德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否認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有如附表二 、三所示之瑕疵。 ⒉系爭4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5HP冰水汞,原告經評估後安裝7.5HP,優於合約所約定之5HP品質,不得視為瑕疵,且被告亦不爭執。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各式可調式風門,原告否認有數量 不符合之瑕疵,證人張盛益並無證稱有瑕疵,且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亦無法證明有瑕疵。 ⑶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壓差計(指針式),原告否認有未 製作壓差盒、安裝方法錯誤致無法使用之瑕疵,依原證16測試報告顯示壓差測試合格,且宏昇公司已點交,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⑷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 級,雙抗,其裝修面積應為694㎡,有原證19裝修圖說 送審合格證明所附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書(表)可證。 ⑸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 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KDOOR」之實際數量確實有12檔,此從原證16、21即可證明,茲將原證16之竣工圖在影印並將庫板門計算編號於圖上,確實有12檔(原證24);況現場如有短少數量而與竣工圖不符,則無法取得原證21之室內裝修安全備查文件,且宏昇公司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至電鎖迴路未經測試,則與原告無關。 ⑹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ML區地板EPOXY表面灼痕處理、M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漆、插座機電迴路圖,均非原告承攬之範圍,且編號7所示之M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漆現 象,與原告無關,是宏昇公司點交後使用雙氧水不當所致,有原證20班鈉特公司證明書為證,而從宏昇公司已點交,且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⑺被告辯稱有相關之圖面資料尚未交付云云,惟原告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付之情,相關資料交付明細如108年11 月28日檢呈狀所載,有關各式材質證明正本,原告已提出交付臺南市政府審核。 ⒉系爭4F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3HP冰水汞,原告經評估後安裝7.5HP,優於合約所約定之5HP品質,不得視為瑕疵,且被告亦不爭執。 ⑵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QC實驗室及辦公室地板變色問題處 理,依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表示該瑕疵已修補,且係原告修補,故被告辯稱該瑕疵為其所修補,顯不可採。 ㈢被告恆德公司於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期間另 有「1F&4F追加工程」,並原告於106年7月17日向被告恆德 公司提出宏昇公司之「1F&4F追加工程」報價單(報價單號 碼1060717-1),其中項目十四「4F空調箱&風管」工程款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為587,475元,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被告恆德公司迄今仍未給付系爭工程款,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德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就系爭1F&4F追加工程係依報價單及契約施工,並不 負責設計;又系爭1F&4F追加工程確實為兩造合意且原告 已交付,原證5項次十四與被證6項次十四「4F空調箱&風 管」以下1-9品名規格均相同,數量、單價及總價亦均相 同,足證系爭1F&4F追加工程確實是雙方合意所承攬施作 ,而被證6僅在小計總計記載0,然1-9品名規格、數量、 單價及總價均有記載,故小計記載0,係指「4F空調箱&風管」不在本次請款範圍內,否則何以1-9品名規格、數量 、單價及總價均有記載? ⒉又備註欄更記載「暫放4F樓」,可證原告已交付,原告就此部分請求報酬應為有理由。另兩造往來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無論原證5與被證6,均無公司大小章,而被告對「暫放4F」,均無意見,足證原告確實已交付,如兩造就此無契約何以會交付並記載「暫放4F」?契約約定之空調設備為30RT氣冷式冰水主機,原告已依契約交付(原證25),之後被告追加將30RT氣冷式冰水主機移除新增12RT及16RT,而現場確實有三台冷式冰水主機,分別是30RT、12RT及16RT,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故此部分原告請求款項是追加工程款,此與被告依契約已支付原告之原有工程款無關。 ㈣被告恆德公司於工程期間另有「1F&4F各項新增工程」,並 由原告於106年3月7日向被告恆德公司提出宏昇公司之「1F &4F各項新增工程」報價單(報價單號碼1060307-1),因被告恆德公司要求於項目十二「標廠EPOXY 塗佈工程」扣除65,340元,經原告同意並開立166,660元發票,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工程款為174,993元,嗣原告完成工程後於107年1 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被告恆德公司迄今仍未給付系爭工程款,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恆德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否認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瑕疵 。 ⒉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1樓辦公室外貼R角,為原告所施作, 被告辯稱此部分為其所施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顯不可採,故原告不同意扣款。 ⒊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1樓辦公室舊有視窗1000*1000mm,原 告同意扣款1,575元。 ⒋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1樓金屬庫板雙開門(180*240cm), 原告同意扣款22,050元。 ⒌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1樓雙開鐵門地腳鍊維修、門片烤漆、重新定位,原告否認有未施作之瑕疵,被告辯稱此部分為其修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顯不可採。 ⒍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1樓一般製程區風口更換,原告否認有未施作之瑕疵。被告辯稱此部分為其所修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顯不可採,且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表示目前已拆除無法計算實際施作數量,無法證明有瑕疵,且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⒎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1樓天板修補,原告否認有未施作之瑕疵,且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文表示已完成修補,是被告辯稱此部分為其所修補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顯不可採。⒏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1樓、4樓庫板面凹陷及脫漆現象,與 原告無關,是宏昇公司點交後使用雙氧水不當所致,有原證20班鈉特公司之證明書為證,而從宏昇公司已點交,且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⒐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標廠EPOXY塗佈工程,原告對宏昇公司函覆實際施作面積為273平方公尺無意見,然原告已於原 證6請款中扣除,原告計算錯誤應係將面積594㎡修正為273㎡,卻誤將單價230元修改為110元,正確應為62,790元 (273㎡*230=62,790),而原證6原告請求65,340元,並 非請求136,620元(594㎡*230=136,620),且被告於被證20另案書狀主張原告完成數量為594㎡平方公尺。 ⒑附表四編號9、10所示之4樓參觀走道輕鋼架天花板延伸及水平調整、4樓輕鋼架擴音器復原,原告否認有水平未調 整、擴音器未復原之瑕疵。又被告之上包班鈉特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盛益亦證稱1樓部分有10%尾款尚未給付予被告係因無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與被告辯稱有此瑕疵無關。況宏昇公司函覆亦無稱有此部分瑕疵且工程已點交,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⒒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4樓舊有送風機拆除,原告同意扣除5,250元。 ⒓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4樓防煙垂壁安裝,原告同意扣除8,400元。 ⒔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部分:原告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付,相關資料已交付明細如108年11月28日檢呈狀所載,除此之外無須交付,被告應證明依 契約如何之約定有交付義務,有關各式材質證明正本已提出交付臺南市政府審核。 ㈤關於被告恆德公司就債權金額262,500元及其遲延利息、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主張抵銷部分,原告同意之。綜上,原告 得向被告恆德公司請求之驗收款合計為1,635,403元 ㈥原告與被告象顯公司於105年12月20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象顯公司承攬宏昇公司之「1F&4F消防 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1F&4F消防工程總價為240萬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碼1051104-01),嗣被告象顯公司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24萬元未給付,而原告已完成系爭1F&4F消防工程,並於106年9月21日經由訴外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下稱南 科管理局)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消防相關竣工圖面,原告並於107年1月將工程款之發票寄出,惟原告一再追討系爭工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象顯公司如數給付。 ⒈原告否認系爭1F&4F消防工程有如附表五所示未交付資料 之瑕疵。 ⒉原告於105年12月20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承攬系爭1F&4F消防工程,工程總價240萬元,第三期驗收款240,000元,被告遲未給付,該工程款原告已完成於106年8月25日向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申請符合契約第六條約定應於105年9月15日前完並於106年9月21日經由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原告否認有未交付資料,原告已提出原證21、22及24,而空調確效報告及第三方驗證報告均已交付被告,有原證23、16、17之簽收為證。原告所交付者為原證21之文件,且依照合約約定,原告均已將資料交予消防局,因此才會取得原證21之證明文件。況宏昇公司108年10月2日函覆稱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足證原告點交時合格,否則宏昇公司不會支付款項。 ㈦並聲明: ⒈被告恆德公司應給付原告1,635,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象顯公司應給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前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㈠原告承攬被告恆德公司之工程有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報價單號碼1050704-1)、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報價單號碼1050923-1、1050923-2)、系爭1F&4F追 加工程(報價單號碼1060717-1);而原告承攬被告象顯公 司之工程有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報價單號碼1060307- 1)、系爭1F&4F消防工程(報價單號碼1051104-01),合先敘明。 ㈡原告並未依約通知被告驗收,即提起本案訴訟請求驗收款,顯無理由: ⒈依兩造契約第13條約定之內容可知,系爭工程自原告通知完工日後10天內由被告派員驗收,原告通知完工後60日視同驗收,惟原告並未通知被告派員驗收,尚難以請款發票作為驗收通知之意思表示。 ⒉被告恆德公司於107年3月26日以電子信件寄送予原告,告知系爭工程內容有諸多缺失,然原告聲稱欲其進場修繕遭業主婉拒後,隨即於107年3月30日提起本案訴訟,實難認被告已完成驗收;再者,依證人張盛益之證述內容可知,就此一工程項目尚有百分之10之尾款尚未給付予被告,是系爭工程尚難認定已完成,故原告就本案各項工程欲請求驗收款,並無理由。 ㈢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之第三期驗收款735,000元,為無理由: ⒈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惟原告既無法提出有遭拒絕修繕之證據,則應認原告對上開瑕疵拒絕修繕,是被告自得請求減少報酬即扣減工程款。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HEPA BOX 1200*600,契約應備數量為28台,實際施作數量為7台,原告願意以每台5,800元扣除請款,故應扣除127,890元(含稅)。 ⒊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HEPA BOX 600*600,契約應備數量為26台,然原告實際施作數量為49台,而原告係以每台4,800元計價,故被告認原告多施作之數量不應請求,應予扣減115,920元(含稅)。至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於法無據。 ⒋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回風口(附風量調節器),契約應備數量為44只,實際施作數量為38只,原告願意每只以5,000元扣除請款,故應扣除31,500元(含稅)。 ⒌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壓差計,契約應備數量為31組,實際 施作數量為28組,原告願意每組以2,500元扣除請款,故 應扣除7,875元(含稅)。 ⒍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壓差計安裝,契約應備數量為31組, 實際施作數量為28組,原告願意每組以500元扣除請款, 故應扣除1,575元(含稅)。 ⒎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壓差盒,乃一附隨義務,即原告除壓 差計本體之安裝外,尚須有安裝壓差盒於外,二者缺一不可,原告卻未安裝,本應扣款,壓差盒單價含稅1,313元 ,故自應扣除40,703元。 ⒏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壓差調整,雖原告有檢附鑑驗報告, 然依宏昇公司之函覆,於107年1月18日經測試,測試結果為壓差有異常,此由被告修復而未遭扣款。又此部分應與空調確效驗證為同一項目,1式375,426元(含稅),是本項目仍屬驗收不合格,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被告自 得請求減少報酬。 ⒐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級 ,雙抗」部分,被告不爭執。 ⒑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50mm金屬紙蜂巢板(立板)耐二級,單抗」部分,被告不爭執。 ⒒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K DOOR(附電鎖)」,應備數量為39檔,實際數量僅有19檔,缺少20檔,故被告得依契約內容及民法第494條前段 規定,以每檔單價13,000元,扣除請款260,000元(含稅 )。 ⒓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固定式視窗窗框(鋁製)W:1580mm*H1430mm,原告願意扣除請款,故應扣除37,800元(含稅 )。 ⒔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開孔氣密收邊,含鋁料」部分,被告不爭執。 ⒕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空調配電工程,配電盤中,電燈開關電盤總電線徑本不符合法規需求,被告有發函通知原告改善,然原告卻未改善之,就此一項目並未通過驗收,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⒗就相關之圖面資料、證明書,原告尚未交付,故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⑴原告僅交付空調確效驗證(5%)、數據收集、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庫板出廠證明之電子檔。 ⑵然就插座機電迴路圖、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HEPA濾網出廠合格證明書、強化玻璃出廠證明書、點位配置圖(配電)均未見原告提供,是此部分原告有違契約附隨義務,仍屬驗收不合格。 ⒘原告已逾完工日期,被告恆德公司得依工程承攬合約書第6條、第9條約定主張扣抵工程款35萬元: ⑴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6條、第9條約定可知,完工期限為105年9月15日前完工,若未於合約期限內完工者,則每日罰金為總價款之千分之1,最高罰款為總價額之 百分之5為限。 ⑵然原告遲至106年8月31日始提出請款發票(被證22),已逾完工期限350日【計算式:9月(15日)+10月~8月=350日】,罰金總額為245萬元【計算式:700萬元千分之1*350日=245萬元】,已逾最高罰款為總價額之百分之5即35萬元【計算式:700萬元*5%=35萬元】,是被告恆德公司得主張扣抵工程款35萬元。 ㈣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 空調工程之第三期驗收款534,450元,為無理由: ⒈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有如附表二、三所示 之瑕疵。 ⒉系爭4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5HP冰水汞,原告所交付提供者為7.5HP,被告不爭執。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各式可調式風門,應備數量為20組 ,實際數量僅有13組,此品項由被告補齊完成驗收,單項未稅850元,是被告主張扣除6,248元(含稅)。 ⑶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壓差計(指針式),原告固有提出 測試報告,然經宏昇公司以有2個壓差計故障無法使用 ,是就此一瑕疵,被告自得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減 少給付報酬,而原告本應施作8式,卻僅施作2式,且該2式均故障無法使用,因此需扣款25,000元(3,125*8),含稅26,250元。 ⑷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 級,雙抗,原告有提出原證19裝修圖說。 ⑸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 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KDOOR,經宏昇公司清點實際施作數量為10樘庫板門(含電鎖),數量與報價單(12樘)不符,缺少2樘,故被 告得依契約內容及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每檔單價為 13,000元,應予扣款27,300元(含稅)。 ⑹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ML區地板EPOXY表面灼痕處理、M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漆,EP0XY確實有表面有灼痕;至庫板面凹陷及脫漆乃經被告修繕,宏昇公司因而未有意見,是以,此部分被告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主張扣款98,280元(234平方公尺400元;含稅)。 ⑺就相關之圖面資料、證明書,原告尚未交付,故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①原告僅交付空調確效驗證(5%)、數據收集、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庫板出廠證明之電子檔。 ②然就插座機電迴路圖、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HEPA濾網出廠合格證明書、強化玻璃出廠證明書、點位配置圖(配電)、EPOXY施工證明、燈具出廠證明 及保固書,均未見原告提供,乃係違反附隨義務,足認驗收不合格,被告自得拒付款項。 ③附表二編號9、11所示之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 、空調確效驗證(5%)、數據收集、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之交付,屬驗收之附隨義務,原告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⑻原告已逾完工日期,被告恆德公司得依工程承攬合約書第6條、第9條約定主張扣抵工程款254,500元: ①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6條、第9條約定可知,完工期限為105年12月15日前完工,若未於合約期限內完 工者,則每日罰金為總價款之千分之1,最高罰款為 總價額之百分之5為限。 ②原告卻遲至106年8月31日始提出請款發票,已逾完工期限259日【計算式:12月(16日)+1月~8月=259日】,罰金總額為1,318,310元【計算式:509萬元千分之1*259日=1,318, 310元】,已逾最高罰款為總價額之百分之5即254,500元【計算式:509萬元*5%=254,500元】,是被告恆德公司得主張扣抵工程款254,500元。 ⒉系爭4F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⑴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3HP冰水汞」,原告所交付提供者為7.5HP,被告不爭執。 ⑵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QC實驗室及辦公室地板變色問題 處理」,確實存有瑕疵,但經由被告完成改善,故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應扣款15,750元(含稅)。 ㈤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4F追加工程中之「4F空調箱&風管」之工程款587,475元,為無理由: ⒈原告雖提出「4F空調箱&風管」之報價單(原證5),然該報價單與本案其他報價單相較,並未蓋用兩造之公司大小章或騎縫章,故被告否認該報價單之真實性。又原告雖於108年1月15日提出原證11之報價單,惟其上關於「4F空調箱&風管」之金額乃係手寫,被告仍否認形式上之真正。錯誤之報價單來請求追加款項,實難採認。 ⒉兩造就系爭1F&4F追加工程之總工程項目內容及金額,分 別提出過2次報價單(被證4、6),均有原告公司之用印 ,其中被證4項目十四「4F空調箱&風管」因無塵室之施作需避免交叉感染,經被告反應並爭取後,原告亦自認原先之設計有誤,因而更新報價,故於後來之報價上改為0元 ,今卻仍提出當初設計錯誤之報價單來請求追加款項,實難採認。再者,原告對於被證4、被證6項目十四「4F空調箱&風管」之報價均為0元,顯見雙方對此金額業已達成共識。 ⒊嗣系爭1F&4F之其他追加工程陸續完工,並經被告驗收, 被告即開立發票日106年12月5日,票據號碼AX0507924, 票據金額921,308元之支票付款結清(被證7、8)可證, 是依被證6、7、8所示,系爭1F&4F追加工程之款項均已給付完畢。 ⒋易言之,上開2次報價單(被證4、6)之總金額分別為906,083元、92,1308元,而最終係以921,308元(含稅)達成協議,被告並於106年11月3日付款完畢,益證兩造就「4F空調箱&風管」之金額係以「0元」達成合意,是原告欲請求此筆款項,實無理由。 ⒌另系爭1F&4F追加工程雖無圖表須交付,然就庫板出廠證 明、燈具出廠證明+保固書、點位配置圖(配電),原告 至今仍未交付,實難認業已完成驗收。 ㈥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之 工程款174,993元,為無理由: ⒈由原證6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之請款發票可知,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之契約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與被告象顯 公司間,是原告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工程款174,993元 應屬無據。 ⒉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瑕疵。 ⒊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1樓辦公室外貼R角,依被證16項目一 編號2,此部分確實屬於原告之承攬範圍。又因此部分係 由被告所施作,故原告就此一項目之金額18,963元(含稅)之請求並無理由。 ⒋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1樓辦公室舊有視窗1000*1000mm,原 告願意扣除請款,故應扣除1,575元(含稅)。 ⒌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1樓金屬庫板雙開門(180*240cm), 備數量為3樘,實際數量僅有2樘,原告願意扣除請款,故應扣除22,050元(含稅)。 ⒍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1樓雙開鐵門地腳鍊維修、門片烤漆、重新定位,契約應備數量2式,實際施作數量為1座,而宏昇公司所清點之1座乃被告修補施作,原告2式均未完成,因此請求扣款金額25,200元(含稅);縱認該1座乃由原 告所施作,原告仍應扣除12,600元(含稅)。 ⒎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1樓一般製程區風口更換,宏昇公司函覆因施工需求,目前已拆除,無法計算,然此係由被告所施作,故原告之請求自難合法。又風口更換單價為700元 ,共127處未施作,因此應扣款93,345元(含稅)。 ⒏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1樓天板修補,宏昇公司函覆已完成修補,然此係由被告所修補,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原 告自應扣減請款金額15,750元(含稅)。 ⒐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1樓、4樓庫板面凹陷及脫漆,宏昇公 司函覆內容為1樓庫板面存有凹陷及脫漆之瑕疵,依民法 第494條前段規定,原告自應扣減庫板材料及工資之請款 金額9,450元(含稅)。 ⒑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標廠EPOXY塗佈工程,實際施作面積為273平方公尺,故原告應減縮請款金額;至原告主張已於106年3月7日,報價單號1060307-1項目十二扣除65,340元 云云,實有矛盾之處,蓋因該報價單仍係以594㎡作為計 價基礎,而減價係因施工工法有所變更,從流展面漆改薄塗,本案實際施作面積既與當初報價不同,則應以273㎡ 230元=62,790元作為請款基礎(兩造同意以原證6統一 發票上所載之施作數量594㎡、單價110/㎡為準)。 ⒒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4樓參觀走道輕鋼架天花板延伸及水平調整,原告於107年1月30日向被告請款,被告於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11日分別寄送電子郵件、存證信函予原告,指出「四樓輕鋼架水平調整未完全」,然原告置之不理,隨即於107年3月30日提出本案訴訟,顯見本工程項目尚未完成驗收;又該瑕疵乃由被告所修補以提供予業主,因而取得業主之撥款,實非原告通過驗收,故原告就此一項目請求67,473元(含稅),並無理由。 ⒓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4樓輕鋼架擴音器復原,此係舊有系 統拆除復原(天花板各式電線軟管消防),屬於原告進行拆除工程後,應就原有設備復原,經被告發函通知復原,原告卻未為之,是此一項目並未通過驗收,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⒔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4樓舊有送風機拆除,依被證16報價 單可知,確實屬於承攬範圍。而依宏昇公司之函覆內容可知確實未拆除,原告亦表示願意扣款,故就此一項目之金額5,250元(含稅),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⒕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4樓防煙垂壁安裝,原告已同意扣款 ,故就此一項目之金額8,400元(含稅),原告之請求並 無理由。 ⒖就「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說明書」、「庫板出廠證明」、「EPOXY施工證明」、「強化玻璃出廠證明書」,原告至 今仍未交付,實難認業已完成驗收。且此等書面之交付屬驗收之附隨義務,原告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㈦至訴外人宏昇公司函覆本院稱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一事,尚非屬實。蓋被告象顯公司向宏昇公司就本案所涉及之相關工程款,目前由本院以107年度建字第29號承審中,其中就系 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之「HEPABOX」(1200*600,28台 、600*600,26台)之洩漏率是否符合標準存有爭議、系爭 1F&4F各項新增工程「EPOXY之施作面積」是否為契約所約定之594㎡,仍有爭議,因而未全數支付完畢。 ㈧被告恆德公司得就債權金額262,500元及其遲延利息、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主張抵銷抗辯:被告恆德公司於107年12月5 日向以原告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於108年2月11日確定,是被告恆德公司得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主張抵銷抗辯。 ㈨若本院認定原告已通知被告驗收,則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象顯公司給付系爭1F&4F消防工程之第三 期驗收款24萬元,為無理由: ⒈系爭1F&4F消防工程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瑕疵。 ⒉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建築師圖審、室裝、竣工消防審勘、消防設備會審作業含技師簽證、繪圖及設計(含設計簽證)、消防審查文件資料製作及送件、消防局會審、現場勘查規劃等資料,原告尚未交付,實難認業已完成驗收。⒊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就消防設備會勘作業含技師簽證(消 防設備師、士簽證、測試報告、設備照片-拍照沖洗、現 場會勘)等資料,原告並未交付照片,只有一份應檢附照片說明表,實難認業已完成驗收。 ⒋原告嗣雖主張其已交付圖審等書面資料,然仍欠缺消防會勘之相關資料,實非被告未將相關資料「完整」交付予宏昇公司。 ㈩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⒈原告與被告恆德公司於105年7月4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恆德公司承攬位於臺南市○市區○○○路0號宏昇公司之「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雙方並 約定系爭1F無麈室隔間空調工程總價為700萬元(不含5% 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碼1050704-1),嗣被告恆德公司 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735,000元未給付。 ⒉訴外人佑炫公司曾於106年10月16日就宏昇公司之無塵室 空調工程進行驗證,並製作空調確效測試報告(原證9、 原證10)。 ⒊原告對附表一(1F無麈室隔間空調工程): ⑴編號1至6所示之品名規格有被告所主張之「與證一合約要求數量不符」不爭執,並同意按原單價加減帳目計算。 ⑵編號12所示之品名規格有被告所主張之「未施作」不爭執,並同意退款。 ⒋兩造對原證9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書(表)中記載MAX-500無塵室室內防火分間牆(1樓隔間牆)裝修面積為978.45 ㎡、無塵室耐燃陶瓷蜂巢板(1樓天花板)裝修面積為440㎡,均不爭執(但被告爭執原告應提供完工時之庫板照片)。 ㈡「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部分: ⒈原告與被告恆德公司於105年9月26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恆德公司承攬位於臺南市○市區○○○路0號宏昇公司之「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總價為509萬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碼1050923-1、1050923-2),嗣被告恆德公司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534,450元未給付。 ⒉被告恆德公司於107年4月11日以台南原佃存證號碼000051號存證信函,向原告公司針對「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提出驗收缺失,限 期修繕之催告。 ⒊兩造對原證10測試報告中記載4F壓差計數量為10;原證10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書(表)中記載MAX-500無塵室室內 防火分間牆(4樓隔間牆)(4樓天花板)裝修面積為479 ㎡、215㎡(合計694㎡),均不爭執(但被告爭執原證10之測試報告與壓差計無關、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書所載裝修面積與施作面積無關)。 ㈢「1F&4F追加工程」部分: ⒈原告於106年7月17日向被告恆德公司提出宏昇公司之「1F&4F追加工程」報價單(報價單號碼1060717-1;原證11、被證6),其上記載項目十四為「4F空調箱&風管」工程;依原證11報價單所載,「4F空調箱&風管」工程款為559,500元,加計5%營業稅後為587,475元;然依被證6報價單所載,「4F空調箱&風管」工程款為0元。 ⒉被告恆德公司於106年12月5日開立票據號碼AX0507924號 、票面金額921,308元之支票予原告(被證7、8)。 ㈣「1F&4F各項新增工程」部分: ⒈原告於106年3月7日向被告恆德公司提出宏昇公司之「1F&4F各項新增工程」報價單(報價單號碼1060307-1;原證12、被證16),嗣原告於107年1月30日就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開立總金額174,993元之統一發票予被告象顯公 司(原證6)。 ⒉上開報價單其中項目十二「標廠EPOXY塗佈工程」記載塗 佈面積594㎡、單價230元/㎡,嗣因「流展面漆薄塗」而 調整為以塗佈面積594㎡、110元/㎡計價,並扣除工程款 65,340元。另兩造就附表四編號8之「標廠EPOXY塗佈工程」同意以原證6統一發票上所載之施作數量594㎡、單價110元/㎡為準。 ⒊原告就附表四(1F&4F各項新增工程):編號2、3、12所 示之品名規格有被告所主張之「未安裝、施作數量、未貼卡點西德」等缺失乙情不爭執,並同意退款。 ㈤「1F&4F消防工程」部分: ⒈原告與被告象顯公司於105年12月20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 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象顯公司承攬位於臺南市○市區○○○路0號宏昇公司之「1F&4F消防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1F&4F消防工程總價為240萬元(不含5%加值營業稅;報價單號碼1051104-01),嗣被告象顯公司已給付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惟尚積欠第三期驗收款24萬元未給付。 ⒉原告就附表五(1F&4F消防工程)編號1、2、3所示之品名規格同意當庭交付(但被告爭執此交付是否屬驗收之附隨義務、原告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㈥兩造就本案系爭工程之驗收,合意由第三人認證驗收。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然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裁判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系爭承攬報酬,被告則抗辯原告並未依債之本旨給付,而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存在,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已依契約之本旨給付乙節負舉證之責,然被告若有為抵銷抗辯,則亦應就原告有給付不完全之點負舉證之責,先予敘明。 ㈡系爭工程已完工: ⒈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3條約定:「本工程自乙方(即原告)通知完工日後10天內甲方(即被告)應派員驗收,乙方通知完工後60日視同驗收,甲方有依約支付驗收款之義務,驗收日起算1年內為保固期,保固內容不含人為自然因素 造成之損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承攬報酬,其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第三期驗收款735,000元、「 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第三期驗收款534,450元、「1F&4F消防工程」第三期驗收款24萬元,均屬驗收款 無訛,是原告欲請求此部分之報酬,自應符合前開約定之情事。 ⒉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早於106年間即已完成並驗收,驗收後 其乃於107年1月間寄出發票予被告,期間被告從未主張系爭工程有瑕疵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原告並未通知被告派員驗收,尚難以請款發票作為驗收通知之意思表示等語,惟系爭請款發票雖尚遽難認為有驗收之通知,然原告既已交付被告發票以請求給付驗收款,至少應認其有有完工之通知,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3條之約定,原告通知完工後60日即視同驗收,被告自有依約支付驗收款之義務,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㈢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之第三期驗收款735,000 元、115,920元部分,被告爭執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 有如附表一「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欄所示之瑕疵,經查:⒈原告就附表一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如下部分,同意扣除未施作部分,並請求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不當得利, 均為有理由: ⑴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HEPA BOX 1200*600,契約應備數量為28台,實際施作數量為7台,原告同意每台以5,800元退款,故扣除127,890元(含稅)。 ⑵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HEPA BOX 600*600 ,契約應備數量為26台,實際施作數量為49台,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每台應以4,800元返還原告,返還金額共計110,400元(含稅115,920元),為有理由。 ⑶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回風口(附風量調節器),契約應備數量為44只,實際施作數量為38只,原告表示同意每只以5,000元退款,故扣除31,500元(含稅)。 ⑷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壓差計,契約應備數量為31組,實 際施作數量為28組,原告表示同意每組以2,500元退款 ,故扣除7,875元(含稅)。 ⑸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壓差計安裝,契約應備數量為31組 ,實際施作數量為28組,原告同意每組以500元退款, 故扣除1,575元(含稅)。 ⑹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固定式視窗窗框(鋁製)W:1580mm*H1430mm,兩造均同意由原告退款37,800元。 ⒉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壓差盒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非屬承 攬範圍,而被告雖抗辯此乃屬壓差計之附隨義務,即原告除壓差計本體之安裝外,尚須有安裝壓差盒於外云云,惟此部分既未明載於系爭契約中,被告就原告有此附隨義務存在亦未舉證證明,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⒊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壓差調整部分:此部分之壓差調整, 原告雖已檢附原證16之測試報告(第43頁所示壓差測試合格),然為被告所否認,而依業主宏昇公司之函覆(詳如卷㈡第298-300頁,摘要如附表宏昇公司回覆欄,以下均 同),此部分於107年1月18日經測試,測試結果為壓差有異常,而原告就其已完全給付乙節,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自難僅以原證16測試報告之私文書即認其已完全給付,是被告抗辯此部分與附表一編號14空調確效驗證為同一項目(1式含稅375,426元)而請求減少報酬375,426元 ,尚堪憑採。 ⒋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 級,雙抗、50mm金屬紙蜂巢板(立板)耐二級,單抗部分:被告於訴訟中爭執庫版存有凹陷及脫漆之瑕疵,然此節經宏昇公司函覆後,被告已不爭執,是此部分自無瑕疵。⒌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 OCKDOOR(附電鎖)部分:被告抗辯應備數量為39檔,實際數量僅有19檔,且電鎖迴路異常乙節,雖經宏昇公司函覆稱:數量確僅19個,且電鎖迴路無法測試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原證16、21可知,原證16之竣工圖在影印並將庫板門計算編號於圖上,確實有39檔(詳如原證22),是宏昇公司回函稱僅有19檔應是計算成互鎖之門檔;況現場如有短少而與竣工圖不符,原告即無法取得原證21之室內裝修安全備查文件,是被告主張此部分應減少報酬云云,尚難憑採。 ⒍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開孔氣密收邊,含鋁料部分:被告雖辯稱有12口未施作、已施作部分收邊縫隙過大之情,然宏昇公司回函並未提及收邊縫隙是否過大之瑕疵及實際數量是否有短少後,被告已不爭執此部分之瑕疵,是此部分自無瑕疵。 ⒎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空調配電工程部分:被告雖辯稱配電盤中,電燈開關電盤總電線徑不符合法規需求,然宏昇公司回函已確認並無瑕疵,而被告雖爭執係由其改善,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⒏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插座機電迴路圖、潔淨室空調工程風管大小部分:被告辯稱原告有圖面與現場驗收情形不符合之情,然宏昇公司回函則未能證實被告此部分所辯,而被告就此部分亦未請求減少報酬,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與原告請求給付之報酬數額無涉。 ⒐附表一編號14、16、17、18、19所示之空調確效驗證(5%)、數據收集、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插座機電迴路圖、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潔淨室空調工程風管大小圖面部分部分:原告縱有交付此等資料之義務,惟交付前開資料,只是屬原告履行承攬契約之主給付義務時之附隨義務,被告自無從以原告未履行附隨義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請求權。 ⒑綜上,系爭1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除兩造不爭執應扣款 206,640元(127,890+31,500+7,875+1,575+37,800)外,被告應返還原告115,920元,且被告爭執應扣除編號8之報酬375,426元為有理由,是原告就此部分所得請求之數額 268,854元(735,000-206,640+115,920-375,426)。 ㈣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之第三期驗收款534,450元部分: ⒈系爭4F無塵室隔間空調工程是否有如附表二「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欄所示之瑕疵: ①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5HP冰水汞:原告主張其經評估後安裝7.5HP,優於合約所約定之5HP品質,不得視為瑕疵,嗣被告亦不爭執,是此部分自非屬瑕疵。 ②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各式可調式風門:被告抗辯有數量 不符之情,雖為原告所否認,且證人張盛益之證詞及宏昇公司回函均無法確實證明有此瑕疵,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至宏昇公司回函稱回風口數量為13個乙節,因回風口並非可調式風門,自難引為有於被告之證據,亦附說明。 ③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壓差計(指針式):被告爭執僅有2個壓差計,且無法使用乙節,業經宏昇公司回函確認無訛,而原告雖提出原告16之測試報告為證,然此私文書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未盡其已完全給付之舉證責任,是被告辯稱此部分應減少報酬26,250元為可採。 ④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50mm金屬岩棉庫板(立板),防一 級,雙抗部分:此部分於原告提出原證19後,被告已不爭執有瑕疵。 ⑤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D1單開式庫板門(900*2100),附 視窗(5mm強玻)水平把手,附門弓器,台製五金,LOCKDOOR部分:被告爭執缺少2樘乙節,雖經宏昇公回函確 認,然依原告提出之原證16、21可知,原證16之竣工圖在影印並將庫板門計算編號於圖上,確實有12檔(原證24);況現場如有短少數量而與竣工圖不符,原告應無法取得原證21之室內裝修安全備查文件,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⑥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ML區地板EPOXY表面灼痕處理、 M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漆部分:被告雖爭執此部分有瑕疵,然原告主張此部分並非屬承攬範圍,而被告復未具體指明此部分係屬承攬契約中之何項目,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⑦附表二編號8-12所示插座機電迴路圖、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插座及燈具點位配置圖、空調確效驗證( 5%)、數據收集、第三方公正單位認證、施工平面圖部 分:原告縱有交付前開資料之附隨義務,然被告並不得以此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已如前述,是被告以原告未交付該等資料而拒絕付款,自無理由。 ⒉系爭4F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是否有如附表三「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欄所示之瑕疵: ①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3HP冰水汞部分:原告主張其經評估後安裝7.5HP,優於合約所約定之3HP品質,不得視為瑕疵,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自無瑕疵可言。 ②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QC實驗室及辦公室地板變色問題處 理:依宏昇公司回函稱此部分有瑕疵,但已完成改善,而被告主張係其完成改善,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⒊綜上,系爭4F無塵室&辦公室隔間空調工程有如附表二編 號3之瑕疵,則被告恆德公司主張減少報酬26,250元為有 理由,是原告就此部分所得請求之數額為508,200元(534,450-26,250)。 ㈤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4F追加工程中之「4F空調箱&風管」之工程款587,475元 部分: ⒈原告雖提出原證5、11之報價單為憑,然被告爭執該私文 書之真正,則原證5、11自難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 ⒉被告抗辯:兩造就系爭1F&4F追加工程之總工程項目內容 及金額,分別提出過2次報價單(被證4、6),均有原告 公司之用印,其中被證4項目十四「4F空調箱&風管」因無塵室之施作需避免交叉感染,經被告反應並爭取後,原告亦自認原先之設計有誤,因而更新報價,故於後來之報價上改為0元等語,業已提出被證4、6為憑;且嗣系爭1F&4F之其他追加工程陸續完工,並經被告驗收,被告即開立發票日106年12月5日、票據號碼AX0507924、票據金額921,308元之支票付款結清(被證7、8),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被證6、7、8所示,被告辯稱系爭1F&4F追加工程之款項均已給付完畢,尚非無憑,是原告請求此筆款項,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之工程款174,993元部分: ⒈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之契約當事人:原告主張此新增 工程係由其於106年3月7日向被告恆德公司提出宏昇公司 之「1F&4F各項新增工程」報價單(報價單號碼1060307-1),並提出該報價單在卷可稽(卷㈡第15頁),再參諸前開1F&4F之契約當事人均為被告恆德公司,是原告主張系 爭新增工程之契約當事人為恆德公司,尚堪憑採。至被告雖辯稱由原證6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之請款發票買受人之記載可知,系爭1F &4F各項新增工程之契約當事人係被告象顯公司云云,惟被告恆德公司、象顯公司既為關係企業,原告應被告恆德公司之要求將系爭新增工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記載為象顯公司,尚符合社會一般通念,是尚難僅憑統一發票買受人之記載即遽論系爭新增工程之契約當事人為象顯公司。 ⒉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是否有如附表四「被告主張之瑕 疵事由」欄所示之瑕疵: ①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1樓辦公室外貼R角部分:依宏昇公 司之回函顯示此部分並無未施作之情事,是被告爭執有瑕疵云云,自非可採。 ②附表四編號2、3、11、12所示部分:被告主張應分別減少報酬1,575元、22,050元、5,250元、8,400元,原告 亦同意,是此部分之報酬自應予以扣減。 ③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1樓雙開鐵門地腳鍊維修、門片烤漆、重新定位部分:依宏昇公司之回函施作數量為1座, 而非兩座,是被告主張減少1座之報酬12,600元,為有 理由。 ④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1樓一般製程區風口更換、1樓天板修補部分:被告雖主張該瑕疵係由其施作修補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⑤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1樓、4樓庫板面凹陷及脫漆部分: 依宏昇公司之回函此部分確有瑕疵,是被告請求減少報酬9,450元為有理由。原告雖爭執此係因宏昇公司之使 用不當所造成云云,惟原告就其已完全給付乙節既未能舉證證明,自尚難僅以宏昇公司是否已給付工程款予被告即推論其是否完全給付。 ⑥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標廠EPOXY塗佈工程部分:此部分僅施作273平方公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此部分 報酬既已於原證6之請款數額中扣除,則被告請求再減 少報酬62,790元,為無理由。 ⑦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4樓參觀走道輕鋼架天花板延伸及水平調整部分:依宏昇公司之回函,此部分並無瑕疵,而被告雖主張該瑕疵係由其施作修補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⑧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4樓輕鋼架擴音器部分:依宏昇公 司之回函,此部分並無瑕疵,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⑨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證明書部分:原告縱未交付此等資料,然此為附隨義務,被告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被告以此拒絕給付工程款,自難憑採。 ⒊綜上,系爭1F&4F各項新增工程有如附表四編號2、3、4、7、11、12之瑕疵,故被告請求減少報酬59,325元(1,575+22,050+12,600+9,450+5,250+8,400)為有理由,則原告請求被告恆德公司給付115,668元(174,993-59,325)部 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㈦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象顯公司給付系爭1F&4F消防工程之第三期驗收款24萬元部分,為有理由:被 告爭執系爭消防工程有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建築師圖審、 室裝、竣工,與編號2所示之消防審勘、消防設備會審作業 含技師簽證、繪圖及設計(含設計簽證)、消防審查文件資料製作及送件、消防局會審、現場勘查規劃,及編號3所示 之消防設備會勘作業含計師簽證、消防設備師、士簽證、測試報告、設備照片-拍照沖洗、現場會勘等資料未交付,然原告縱未交付此等屬驗收附隨義務之資料,被告亦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已如前述,是原告請求被告象顯公司給付此部分之款項為有理由。 ㈧另被告恆德公司主張其對原告有債權金額262,500元及其遲 延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原告翌日即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即抵銷日108年11月5日)止共105元】、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主張抵銷(本金262,500元+程序費用500元+利息105元=263,105元),原告亦同意,是以,原告得向被告恆德公 司請求合計為629,617元(268,854元+508,200元+115,668元-263,10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德公司、象顯公司各給付原告629,617元、24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即非正當,要難准許,應予駁回。又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均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一:被告主張宏昇公司1F無麈室隔間空調工程驗收缺失表 │ ├──┬─────────┬────┬──────┬───────────┬─────────┤ │編號│ 品名規格 │應備數量│宏昇公司函覆│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及 │ 原告爭執摘要 │ │ │ │ │之內容、數量│減少報酬之數額(含稅)│ │ ├──┼─────────┼────┼──────┼───────────┼─────────┤ │ 1 │HEPA B0X 1200*600 │ 28台 │ │⑴原告實際施作7台,與 │同意扣款127,890元 │ │ │ │ │ │ 要求數量不符 │ │ │ │ │ │ │⑵應減少報酬127,890元 │ │ ├──┼─────────┼────┼──────┼───────────┼─────────┤ │ 2 │HEPA B0X 600*600 │ 26台 │ │⑴原告實際施作數量49台│⑴原告多施作,故被│ │ │ │ │ │ ,與契約要求數量不符│ 告應以4,800元/每│ │ │ │ │ │ (原告多施作之數量不│ 台補貼原告,合計│ │ │ │ │ │ 應向被告請求) │ 應補貼115,920元 │ │ │ │ │ │⑵應減少報酬115,920元 │⑵若依契約約定原告│ │ │ │ │ │ │ 就多施作數量部分│ │ │ │ │ │ │ 之請求權不存在,│ │ │ │ │ │ │ 則被告應依不當得│ │ │ │ │ │ │ 利之規定返還 │ ├──┼─────────┼────┼──────┼───────────┼─────────┤ │ 3 │回風口 │ 44台 │ │⑴原告實際施作均為38台│同意扣款31,500元 │ ├──┼─────────┼────┼──────┤ ,與契約要求數量不符│ │ │ 4 │回風口調節器 │ 44台 │ │⑵應減少報酬31,500元 │ │ ├──┼─────────┼────┼──────┼───────────┼─────────┤ │ 5 │壓差計 │ 31組 │ │⑴原告實際施作28組,與│同意扣款7,875元 │ │ │ │ │ │ 契約要求數量不符 │ │ │ │ │ │ │⑵應減少報酬7,875元 │ │ ├──┼─────────┼────┼──────┼───────────┼─────────┤ │ 6 │壓差計安裝 │ 31組 │ │⑴原告實際施作28組,與│同意扣款1,575元 │ │ │ │ │ │ 契約要求數量不符 │ │ │ │ │ │ │⑵應減少報酬1,575元 │ │ ├──┼─────────┼────┼──────┼───────────┼─────────┤ │ 7 │壓差盒 │ 31組 │ │⑴未施作安裝 │⑴非合約承攬範圍、│ │ │ │ │ │⑵應減少報酬40,703元(│ 非原告之附隨義務│ │ │ │ │ │ 以單價1,313元計算)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8 │壓差調整 │ 1式 │宏昇公司於10│⑴壓差有異常,並由被告│⑴否認有瑕疵,原證│ │ │ │ │7.1.18經測試│ 修復,屬驗收不合格 │ 16測試報告顯示壓│ │ │ │ │,測試結果為│⑵依民法494條前段規定 │ 差測試合格,且宏│ │ │ │ │壓差有異常 │ ,應減少報酬375,426 │ 昇公司已點交,並│ │ │ │ │ │ 元 │ 支付工程款完畢,│ │ │ │ │ │ │ 足證原告點交時合│ │ │ │ │ │ │ 格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9 │50mm金屬岩棉庫板(│ 976㎡ │⑴施作數量無│不爭執 │無意見 │ │ │立板)防一級,雙抗│ │ 法計算 │ │ │ │ │ │ │⑵庫板有凹陷│ │ │ │ │ │ │ 及脫漆現象│ │ │ ├──┼─────────┼────┼──────┼───────────┼─────────┤ │ 10 │50mm金屬紙蜂巢板(│ 440㎡ │⑴施作數量無│不爭執 │無意見 │ │ │立板)耐二級,單抗│ │ 法計算 │ │ │ │ │ │ │⑵庫板有凹陷│ │ │ │ │ │ │ 及脫漆現象│ │ │ ├──┼─────────┼────┼──────┼───────────┼─────────┤ │ 11 │D1單開式庫板門(90│ 39檔 │⑴經實際清點│⑴原告施作數量缺少20檔│⑴原證16、21可證實│ │ │0*2100),附視窗(│ │ ,數量為19│⑵依民法494條前段規定 │ 際施作數量確實有│ │ │5mm 強玻)、水平把│ │ 個庫板門(│ ,以每檔單價13,000計│ 39檔,宏昇公司回│ │ │手,附門弓器,台製│ │ 含電鎖) │ 算,應減少報酬26萬元│ 函僅施作19檔,乃│ │ │五金,LOCK DOOR (│ │⑵電鎖迴路未│ │ 係計算成互鎖之門│ │ │附電鎖) │ │ 經測試,且│ │ 檔;況施作數量若│ │ │ │ │ 目前廠房正│ │ 有短少而與竣工圖│ │ │ │ │ 在施工中,│ │ 不符,則無法取得│ │ │ │ │ 故電鎖迴路│ │ 原證21之室內裝修│ │ │ │ │ 無法進行測│ │ 安全備查文件;且│ │ │ │ │ 試,尚無法│ │ 宏昇公司已點交,│ │ │ │ │ 確認有無瑕│ │ 並支付工程款完畢│ │ │ │ │ 疵 │ │ ,足證原告點交時│ │ │ │ │ │ │ 合格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 │ │ │ │ ├──┼─────────┼────┼──────┼───────────┼─────────┤ │ 12 │固定式視窗窗框(鋁│ 12個 │ │⑴未施作 │同意扣款37,800元 │ │ │製)W:1580mm*H143│ │ │⑵應減少報酬37,800元 │ │ │ │0mm │ │ │ │ │ ├──┼─────────┼────┼──────┼───────────┼─────────┤ │ 13 │開孔氣密收邊,含鋁│ 102個 │開孔氣密收邊│不爭執 │無意見 │ │ │料 │ │之施作填縫處│ │ │ │ │ │ │甚多,數量過│ │ │ │ │ │ │於龐大,無法│ │ │ │ │ │ │計算施作數量│ │ │ │ │ │ │,目前宏昇公│ │ │ │ │ │ │司尚無提出收│ │ │ │ │ │ │邊縫隙過大之│ │ │ │ │ │ │瑕疵 │ │ │ ├──┼─────────┼────┼──────┼───────────┼─────────┤ │ 14 │空調確效驗證(5%)│ 1式 │ │僅交付點子檔 │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數據收集、第三方│ │ │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公正單位認證 │ │ │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15 │空調配電工程 │ 1式 │經確認後無瑕│配電盤中,電燈開關電盤│否認有電燈開關電盤│ │ │ │ │疵 │總電線徑不符合法規需求│總電線徑不符合法規│ │ │ │ │ │,經通知原告改善未果 │需求之瑕疵,且宏昇│ │ │ │ │ │ │公司函覆無此瑕疵,│ │ │ │ │ │ │並已點交、支付全部│ │ │ │ │ │ │工程款完畢 │ ├──┼─────────┼────┼──────┼───────────┼─────────┤ │ 16 │插座機電迴路圖 │ 1式 │ │未提供 │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 │ │ │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 │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17 │各式材質證明或規格│ 各1式 │ │未提供 │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證明書 │ │ │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 │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18 │插座及燈具點位配置│ 1式 │因象顯公司未│未提供、圖面與現場驗收│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圖 │ │提供宏昇公司│情形不符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前開圖面,故│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 │無法清點及比│ │,且符合法規需求 │ │ │ │ │較位置位置與│ │ │ │ │ │ │圖面是否相符│ │ │ ├──┼─────────┼────┼──────┼───────────┼─────────┤ │ 19 │潔淨室空調工程風管│ 1式 │因象顯公司未│未提供、圖面與現場驗收│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大小 │ │提供宏昇公司│情形有5處不符合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前開圖面,故│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 │無法清點及比│ │,且符合法規需求 │ │ │ │ │較配置位置與│ │ │ │ │ │ │圖面是否相符│ │ │ └──┴─────────┴────┴──────┴───────────┴─────────┘ ┌──────────────────────────────────────────────┐ │附表二:被告主張宏昇公司4F無麈室隔間空調配電驗收缺失表 │ ├──┬─────────┬────┬──────┬───────────┬─────────┤ │編號│ 品名規格 │應備數量│宏昇公司函覆│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及 │ 原告爭執摘要 │ │ │ │ │之內容、數量│減少報酬之數額(含稅)│ │ ├──┼─────────┼────┼──────┼───────────┼─────────┤ │ 1 │5HP 冰水汞 │ 1式 │ │不爭執原告所提供之規格│無意見 │ │ │ │ │ │為7.5HP │ │ ├──┼─────────┼────┼──────┼───────────┼─────────┤ │ 2 │各式可調式風門 │ 20組 │不確定來函所│⑴實際數量僅13組,並由│⑴否認有數量不符合│ │ │ │ │指各式可調式│ 被告補齊完成驗收 │ 契約約定之瑕疵,│ │ │ │ │風門為何;若│⑵應減少報酬6,248元 │ 且證人張盛益證詞│ │ │ │ │係指無塵室回│ │ 、宏昇公司回函亦│ │ │ │ │風口,數量為│ │ 無法證明有瑕疵 │ │ │ │ │13個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 │ │ │ │ ├──┼─────────┼────┼──────┼───────────┼─────────┤ │ 3 │壓差計(指針式) │ 8個 │目前有2個壓 │⑴僅施作2個壓差計,且 │⑴否認有瑕疵,依原│ │ │ │ │差計故障,無│ 均故障無法使用 │ 證16測試報告顯示│ │ │ │ │法使用 │⑵應減少報酬26,250元 │ 壓差測試合格,且│ │ │ │ │ │ │ 宏昇公司已點交,│ │ │ │ │ │ │ 並支付工程款完畢│ │ │ │ │ │ │ ,足證原告點交時│ │ │ │ │ │ │ 合格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4 │50mm金屬岩棉庫板(│ 578㎡ │施作面積過大│不爭執,原告有提出原證│有原證19裝修圖說可│ │ │立板)防一級,雙抗│ │,無法計算 │19裝修圖說 │證數量應為694㎡, │ ├──┼─────────┼────┼──────┼───────────┼─────────┤ │ 5 │D1單開式庫板門(90│ 12樘 │⑴經實際清查│⑴實際施作數量缺少2樘 │⑴原證16、21可證實│ │ │0*2100),附視窗(│ │ ,數量為10│⑵應減少報酬27,300元 │ 際施作數量確實有│ │ │5mm 強玻)、水平把│ │ 個庫板門(│ │ 12檔;況施作數量│ │ │手,附門弓器,台製│ │ 含電鎖) │ │ 若有短少而與竣工│ │ │五金,LOCK DOOR │ │⑵電鎖迴路未│ │ 圖不符,則無法取│ │ │ │ │ 經測試,且│ │ 得原證21之室內裝│ │ │ │ │ 目前廠房正│ │ 修安全備查文件,│ │ │ │ │ 在施工中,│ │ 且宏昇公司已點交│ │ │ │ │ 故電鎖迴路│ │ ,並支付工程款完│ │ │ │ │ 無法進行測│ │ 畢,足證原告點交│ │ │ │ │ 試,尚無法│ │ 時合格;至電鎖迴│ │ │ │ │ 確認有無瑕│ │ 路未經測試,與原│ │ │ │ │ 疵 │ │ 告無關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6 │ML區地板EPOXY表面 │ 2式 │EPOXY表面有 │⑴EPOXY表面有灼痕 │⑴編號6、7均非原告│ │ │灼痕處理 │ │灼痕之瑕疵 │⑵庫板面凹陷及脫漆業經│ 承攬範圍,且編號│ │ │ │ │ │ 被告修繕,宏昇公司因│ 7 庫板面凹陷及脫│ │ │ │ │ │ 而未有意見 │ 漆係因宏昇公司點│ │ │ │ │ │⑶應減少報酬98,280元 │ 交後使用雙氧水不│ ├──┼─────────┼────┼──────┤ │ 當所致,與原告無│ │ 7 │ML區庫板面凹陷及脫│ 1式 │庫版面有些微│ │ 關。另由宏昇公司│ │ │漆 │ │凹陷及脫漆之│ │ 已點交,並支付工│ │ │ │ │狀況,但宏昇│ │ 程款完畢,足證原│ │ │ │ │公司可接受 │ │ 告點交時合格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8 │插座機電迴路圖 │ 1式 │ │未提供 │非承攬範圍,並否認│ │ │ │ │ │ │有圖面資料未交付之│ │ │ │ │ │ │情,明細詳如108.11│ │ │ │ │ │ │.28檢呈狀所載 │ ├──┼─────────┼────┼──────┼───────────┼─────────┤ │ 9 │各式材質證明或規 │ 各1式 │ │未提供 │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格證明書 │ │ │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 │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10 │插座及燈具點位配置│ 1式 │宏昇公司無圖│未提供、圖面與現場驗收│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圖 │ │面,無法比對│情形不符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配置位置與圖│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 │面是否相符 │ │ │ ├──┼─────────┼────┼──────┼───────────┼─────────┤ │ 11 │空調確效驗證(5%)│ 1式 │ │僅交付電子檔 │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數據收集、第三方│ │ │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公正單位認證 │ │ │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12 │施工平面圖 │ 1式 │宏昇公司無圖│未提供、尚缺繪製無塵室│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 │ │面,無法比對│隔間圖,造成對比困難。│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內容是否正確│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附表三:被告主張宏昇公司4F辦公室隔間空調配電驗收缺失表 │ ├──┬─────────┬────┬──────┬───────────┬─────────┤ │編號│ 品名規格 │應備數量│宏昇公司函覆│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及 │ 原告爭執摘要 │ │ │ │ │之內容、數量│減少報酬之數額(含稅)│ │ ├──┼─────────┼────┼──────┼───────────┼─────────┤ │ 1 │3HP冰水汞 │ 1式 │ │不爭執原告所提供之規格│無意見 │ │ │ │ │ │為7.5HP │ │ ├──┼─────────┼────┼──────┼───────────┼─────────┤ │ 2 │QC實驗室及辦公室地│ 1式 │有瑕疵,但已│⑴確實存在瑕疵,然經由│⑴宏昇公司函覆該瑕│ │ │板變色問題處理 │ │完成改善 │ 被告完成改善 │ 疵已修補,且係原│ │ │ │ │ │⑵應減少報酬15,750元 │ 告修補,並非被告│ │ │ │ │ │ │ 所修補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附表四:被告主張宏昇公司1F&4F各項新增工程驗收缺失表 │ ├──┬─────────┬────┬──────┬───────────┬─────────┤ │編號│ 品名規格 │應備數量│宏昇公司函覆│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及 │ 原告爭執摘要 │ │ │ │ │之內容、數量│減少報酬之數額(含稅)│ │ ├──┼─────────┼────┼──────┼───────────┼─────────┤ │ 1 │1樓辦公室外貼R角未│ 43㎡ │有施作,已完│⑴由被證16項目一編號2 │⑴此部分確屬原告承│ │ │施作 │ │工 │ 可知此部分屬原告之承│ 攬範圍,並由原告│ │ │ │ │ │ 攬範圍,且原告未施作│ 所施作 │ │ │ │ │ │⑵應減少報酬18,963元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2 │1樓辦公室舊有視窗 │ 1個 │ │⑴未安裝 │同意扣款1,575元 │ │ │1000*1000mm │ │ │⑵應減少報酬1,575元 │ │ ├──┼─────────┼────┼──────┼───────────┼─────────┤ │ 3 │1樓金屬庫板雙開門 │ 3樘 │ │⑴實際數量僅2樘 │同意扣款22,050元 │ │ │(180*240cm) │ │ │⑵應減少報酬220,505元 │ │ ├──┼─────────┼────┼──────┼───────────┼─────────┤ │ 4 │1樓雙開鐵門地腳鍊 │ 2座 │施作數量1座 │⑴實際施作數量僅1座, │⑴否認有未施作之瑕│ │ │維修、門片烤漆、重│ │,無瑕疵 │ 且該1座係由被告修補 │ 疵及由被告修補瑕│ │ │新定位 │ │ │ 施作,故原告2座均未 │ 疵之情 │ │ │ │ │ │ 完成,故應減少報酬25│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200元 │ 少報酬 │ │ │ │ │ │⑵縱認該1座係由原告所 │ │ │ │ │ │ │ 施作,仍應減少報酬12│ │ │ │ │ │ │ ,600元 │ │ ├──┼─────────┼────┼──────┼───────────┼─────────┤ │ 5 │1樓一般製程區風口 │ 1式 │因施工需求,│⑴此部分係由被告所施作│⑴否認有未施作之瑕│ │ │更換 │ │目前已拆除,│⑵風口更換單價為700元 │ 疵及由被告修補瑕│ │ │ │ │無法計算 │ ,共127處未施作,應 │ 疵之情,且宏昇公│ │ │ │ │ │ 減少報酬93,345元 │ 司回函無法證明有│ │ │ │ │ │ │ 瑕疵。另由宏昇公│ │ │ │ │ │ │ 司已點交,並支付│ │ │ │ │ │ │ 工程款完畢,足證│ │ │ │ │ │ │ 原告點交時合格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6 │1樓天板修補 │ 1式 │有修補,已修│⑴原告未施作,此部分係│⑴否認有未施作之瑕│ │ │ │ │補完工 │ 由被告完成修補 │ 疵及由被告修補瑕│ │ │ │ │ │⑵應減少報酬15,750元 │ 疵之情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7 │1樓、4樓庫板面凹陷│ 1式 │有瑕疵,1樓 │⑴1樓庫板面確實有凹陷 │⑴1樓、4樓庫板面凹│ │ │及脫漆 │ │庫板面有凹陷│ 及脫漆之瑕疵 │ 陷及脫漆現象,係│ │ │ │ │及脫漆之狀況│⑵應減少報酬9,450元 │ 因宏昇公司點交後│ │ │ │ │,應屬瑕疵 │ │ 使用雙氧水不當所│ │ │ │ │ │ │ 致,與原告無關,│ │ │ │ │ │ │ 且宏昇公司已點交│ │ │ │ │ │ │ ,並支出工程款完│ │ │ │ │ │ │ 畢,足證原告點交│ │ │ │ │ │ │ 時合格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8 │標廠EPOXY塗佈工程 │ 594㎡ │施作面積273 │⑴施作面積僅273㎡,應 │⑴對宏昇公司函覆施│ │ │ │ │平方公尺 │ 以273㎡230元作為請│ 作面積為273㎡ 無│ │ │ │ │ │ 款基礎 │ 意見,然原告已於│ │ │ │ │ │⑵應減少報酬62,790元 │ 原證6請款中扣除 │ │ │ │ │ │ │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 少報酬 │ ├──┼─────────┼────┼──────┼───────────┼─────────┤ │ 9 │4樓參觀走道 輕鋼架│ 1式 │無瑕疵 │⑴被告於107.3.26、107.│⑴否認有水平未調整│ │ │天花板延伸及水平調│ │ │ 4.11以電子郵件、存證│ 之瑕疵;況宏昇公│ │ │整 │ │ │ 信函通知原告該項目水│ 司函覆無此部分瑕│ │ │ │ │ │ 平調整未完全本工程項│ 疵,且宏昇公司已│ │ │ │ │ │ 目尚未完成驗收,然原│ 點交,並支出工程│ │ │ │ │ │ 告未理逕行提起本案訴│ 款完畢,足證原告│ │ │ │ │ │ 訟,顯見本工程項目尚│ 點交時合格 │ │ │ │ │ │ 未完成驗收。另該瑕疵│⑵不同意被告請求減│ │ │ │ │ │ 係由被告修補而取得宏│ 少報酬 │ │ │ │ │ │ 昇公司之撥款,非原告│ │ │ │ │ │ │ 通過驗收 │ │ │ │ │ │ │⑵應減少報酬67,473元 │ │ ├──┼─────────┼────┼──────┼───────────┼─────────┤ │ 10 │4樓輕鋼架擴音器復 │ 1式 │有復原,已復│未復原 │否認有擴音器未復原│ │ │原 │ │原完工 │ │之瑕疵;況宏昇公司│ │ │ │ │ │ │益函覆稱無此部分瑕│ │ │ │ │ │ │疵,且宏昇公司已點│ │ │ │ │ │ │交,並支出工程款完│ │ │ │ │ │ │畢,足證原告點交時│ │ │ │ │ │ │合格 │ ├──┼─────────┼────┼──────┼───────────┼─────────┤ │ 11 │4樓舊有送風機拆除 │ 1式 │無拆除 │⑴未拆除 │同意扣款5,250元 │ │ │ │ │ │⑵應減少報酬5,250元 │ │ ├──┼─────────┼────┼──────┼───────────┼─────────┤ │ 12 │4樓防煙垂壁安裝 │ 1式 │無瑕疵 │⑴安裝未完全,未貼卡點│同意扣款8,400元 │ │ │ │ │ │ 西德 │ │ │ │ │ │ │⑵應減少報酬8,400元 │ │ ├──┼─────────┼────┼──────┼───────────┼─────────┤ │ 13 │各式材質證明或規 │ 各1 │ │未交付 │否認有圖面資料未交│ │ │格說明書 │ │ │ │付之情,明細詳如10│ │ │ │ │ │ │8.11.28檢呈狀所載 │ └──┴─────────┴────┴──────┴───────────┴─────────┘ ┌──────────────────────────────────────────────┐ │附表五:被告主張宏昇公司1F&4F消防工程驗收缺失表 │ ├──┬─────────┬────┬──────┬───────────┬─────────┤ │編號│ 品名規格 │應備數量│宏昇公司函覆│被告主張之瑕疵事由及減│ 原告爭執摘要 │ │ │ │ │之內容、數量│少報酬之數額(含稅) │ │ ├──┼─────────┼────┼──────┼───────────┼─────────┤ │ 1 │建築師圖審、室裝、│ 各1式 │⑴系爭工程已│未交付,難認已完成驗收│否認有未交付資料之│ │ │竣工 │ │ 交由宏昇公│ │情,有原證21、22、│ │ │ │ │ 司使用,工│ │24可證 │ │ │ │ │ 程均已支付│ │ │ │ │ │ │ 完畢,工程│ │ │ │ │ │ │ 並無瑕疵;│ │ │ │ │ │ │ 至交付之工│ │ │ │ │ │ │ 程規則是否│ │ │ │ │ │ │ 優於合約約│ │ │ │ │ │ │ 定之規格,│ │ │ │ │ │ │ 宏昇公司無│ │ │ │ │ │ │ 從判斷 │ │ │ │ │ │ │⑵被告象顯公│ │ │ │ │ │ │ 司未交付前│ │ │ │ │ │ │ 開資料,宏│ │ │ │ │ │ │ 昇公司無收│ │ │ │ │ │ │ 到資料 │ │ │ │ │ │ │⑶宏昇公司已│ │ │ │ │ │ │ 將工程款支│ │ │ │ │ │ │ 付予象顯公│ │ │ │ │ │ │ 司 │ │ │ ├──┼─────────┼────┼──────┼───────────┼─────────┤ │ 2 │消防審勘、消防設備│ 各1式 │同上 │未交付,難認已完成驗收│否認有未交付資料之│ │ │會審作業含技師簽證│ │ │ │情,有原證21、22、│ │ │、繪圖及設計(含設│ │ │ │24可證 │ │ │計簽證)、消防審查│ │ │ │ │ │ │文件資料製作及送件│ │ │ │ │ │ │、消防局會審、現場│ │ │ │ │ │ │勘查規劃 │ │ │ │ │ ├──┼─────────┼────┼──────┼───────────┼─────────┤ │ 3 │消防設備會勘作業含│ 各1式 │同上 │未交付照片,僅有一份檢│否認有未交付資料之│ │ │計師簽證、消防設備│ │ │附照片說明表,難認已完│情,有原證21、22、│ │ │師、士簽證、測試報│ │ │成驗收 │24可證 │ │ │告、設備照片-拍照│ │ │ │ │ │ │沖洗、現場會勘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