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3,62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詳為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據及書狀(含證據)繕本一份: 1、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之工程款包含有六項工程,原告應分別就該六項工程,分別敘明兩造約定工程款給付期限,原告何時完工?被告已給付工程款若干?尚積欠工程款若干?原告何時為請求?等事項,並依上開各項敘明計算出現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 2、上開各工程項目完工及已經原告驗收完成之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