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75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