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原 告 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