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6號原 告 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 字第147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