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6日107年度建字第5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