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豐永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 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4,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308,92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