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易賢 林易辰 王嬿茱 蕭家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泓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