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佳宏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現任職於「東新洗衣店」擔任司機之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5,000元,請債務人補提「東新洗衣店」名義所出具之自民國10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蔡榮華、蔡金珠、蔡念潔、蔡昂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現是否仍有以胤弘有限公司之名義從事營業活動?如無,債務人從事營業活動之起迄時間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