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夏玲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㈠提出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正本、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 人,亦請說明之)。 ㈡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㈢請說明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母親扶養費用?並請出具相關證明,或聲請人或受扶養之人之切結書。 ㈣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㈤聲請人自陳其現為信展工程行擔任粗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4,000元,請聲請人補提該工程行名義所出具自民國107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則請提出收入切結書。㈥請說明聲請人和其受撫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㈦請說明受其撫養親屬除上開㈥之補助或保險金外,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有,請說明收入之內容、金額、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