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債 務 人 余素心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⒉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晏孜、李梅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聲請人主張支出租金9,600元部分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及繳付房租證明。 ㈡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部分漏未記載,請補正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 105年1月至106年12月期間之收入情形,應詳實記載各項收 入來源、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於上開期間未曾就業,則請說明係自何時開始失業?失業原因為何?又聲請人自何時開始於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請提出在職證明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㈢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貸款,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均有一筆來源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漏未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補列該筆收入,並說明該筆收入為何? ㈤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1月起至106年1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