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松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達 上列原告對被告期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4,6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