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原 告 徐愷璐 方寶卿 鄧亞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