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吳明倫 上列原告對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負擔對於原告的投資損失並給予賠償」,並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給付之金額,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