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吳明倫 上列原告對被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