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李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1,1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