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姜憶齡 姜萍姬 姜燕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宜鈴、王崇安、沈勝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6,6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