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永鑫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6,4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