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3號原 告 戴子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3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