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顏慶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健元即博立光電企業社、孫裕翔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