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