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5號原 告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賢鋒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10,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