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上 訴 人 廖素芬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天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廖昆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