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 告 泊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誼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雲惠鈴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廖俊峯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由林俊宏變更為廖俊峯,此有公示資料1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電人字第10700241132號函影本1份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民事卷宗第1宗〔下稱院卷1〕第153頁、第199頁)。廖俊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院卷1第16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就『SF6氣體測定器(採購案號:4850600089)』……標案公開招標……由原告……得標,並與被告簽訂本採購契約……原告依約交付……『SF6氣體測定器』共7具……卻獲被告……來函指稱:『……僅取露點1點(-20℃)測試,惟依本案採購規範規定,含水量測量範圍為40~10000ppmv(換算露點約為-48~6℃)……無法涵蓋契約規範所訂之測量範圍……請……重新送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辦理校驗……」……原告再度收悉被告……函文指稱:『……經本處電洽宇田實驗室……展延複驗期限為30個工作天……』……原告遂將系爭儀器送交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校正實驗室』(下稱宇田實驗室)進行複驗……經宇田實驗室……出具報告……判定……系爭儀器均符合本採購契約中『SF6氣體測定器規範』……然原告竟……再度收受被告……函文指稱:『……於107年2月2日辦理驗收,驗收結果判定不合格……107年5月23日~24日辦理複驗,複驗結果判定不合格,說明如下:……依據ASTMD2029、GB/T11605及貴公司投標文件Moisture Conversion Table換算為ppmv,標準值與器示值之差異均大於規範三、2含水量精確度(±1ppmv+6%測量值)要求,校 正報告判定不合格……現場測試數據……不符合契約規範三、2含水量精確度(±1ppmv+6%測量值)之要求,現場 抽樣驗收判定不合格……』……被告遂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11.4.6(2)……主張本件契約解除、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5.5.7(4)……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原告……提出異議,卻經被告……函以:『……校正報告,經本處查證該實驗室(宇田)……並未認證TAF項目編號KE2002氣體 含水測試儀(以ppmv表示),故其校正報告中以ppmv表示之校正結果不在認證範圍。該校正報告之露點數值,本處依據國際標準ASTMD2029與GB/T11605及契約文件(貴公司投標文件……)換算成ppmv後,其差異均遠超過契約規範要求之精確度±1ppmv+6%讀值,故判定不合 格。』為由認定原告交付之系爭儀器有含水量測試功能項目之精確度不符合契約規範要求。……惟……宇田實驗室係具有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室,不僅符合本件採購契約要求之實驗室資格,更是經被告肯認採用之實驗室……系爭校正報告結果不論是於計算轉換前之『露點』數值,或是計算轉換後之『ppmv』數值,均於上開規範範圍內,系爭校正報告當屬合格之試驗結果……本件採購契約中從未要求露點之轉換計算應依循『ASTMD2029』、『GB/T11605』等規範標準始得換算為ppmv」(見院卷1第13頁至第24頁)、「被告以被證二換算ppmv是不正確的,因為該換算表是以大氣壓力為1BAR為背景環境,上開規範第三點第1點(3)卻規範氣體取樣壓力為1‧2-9BAR,所以被告複驗結果判斷有誤。含水量測試功能除了被告以外,只有『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校正實驗室』有做,而且是被告叫原告送宇田公司測試,被告先前函文客觀上應該有同意宇田公司有測定資格」(見院卷1第210頁至第211頁)、「原告業已提出合於契約規範之系爭儀器,被告未合法解除契約,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價金499萬元,並得依本採購契約財物採購契約條款5.5.5之約定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39萬9200元……被告第二次驗收時不應以『ASTMD2029與GB/T11605』及被證二作為驗收換算標準…… 驗收結果分析表……不應以系爭換算表去做換算,因二者之環境壓力明顯不同……原告於被告107年3月15日發函補正測試範圍後,已依被告要求再送……複驗……合格證明如校正報告內容所示……被告……複驗判定不合格,乃以不適用於系爭規範的系爭換算表作系爭儀器及器示值換算而產生錯誤之結果……系爭規範中並無規定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的實驗室需有『水份計』的認證,且既然露點……可以經過正確的公示換算,則何以實驗室需要有『水份計』之認證範圍始據證明力……於107年9月14日召開之第2次協調會議中,雙方同意會後由申請人會同他造當事人洽請宇田……實驗室依系爭契約規範再為檢測……可證被告係認可宇田……實驗室對系爭儀器之測試能力」(見院卷1第235頁至第242頁)、「原告主張系爭儀器為合格之儀器……系爭儀器既合格無瑕疵,被告即不得依據前開規定解除契約……被告並未說明何以認定系爭儀器之瑕疵為重要而不能改正,亦無舉證證明之,故被告依據前揭規定解除契約應無理由……被告卻於訴訟繫屬中又變更解除契約之依據為系爭採購契約第14.1.1(9)、(11)、(13)……顯有矛盾……被告未曾要求原告於通知期限內辦理改正……故原告無從發生『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或『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招標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之情……原告所檢附之校驗報告符合系爭規範,被告不得以契約或訂約當時未約定之事項作為解除契約之依據」(見院卷1第297頁至第303頁)、「系爭契約關於SF6氣體測定器7台驗收規範,係由被告抽樣一台驗收,而被告竟強制抽樣四台,且以系爭契約沒有規範之方式,作為驗收標準……此屬於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做出驗收不合格結果,不可歸責於原告……系爭契約並沒有針對驗收規範特別項目與標準,換言之,被告要求之-40、-30、-20測試,並非系爭契約驗收之特別條件……原告於107年1月24日完成履約……依約於交貨後15日曆天內完成教育訓練及現場功能測試,原告於107年2月2日完成,準此……『有效期屆滿』順延至107年2月2日……含水量在1000ppmv以下,都是安全範圍,台電的標準是很寬的,並非被告所要求的1%誤差範圍……原告合理懷疑被告故意在刁難原告」(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民事卷宗第2宗〔下稱院卷2〕第11頁至第16頁)、「系爭契約5.5.5之『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屆滿前經收受並驗收合格』或『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為原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之請求依據……系爭儀器測試驗收結果,完全在系爭契約規範範圍內,被告不得以系爭契約規範範圍外之事項,作為解除契約理由,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為有理由」(見院卷2第219頁至第232頁)、「產品縱有瑕疵,也可更換,沒有不能改正之問題」(見院卷2第236頁)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38萬92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院卷第13頁)。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投標時,所出具之文件……均經原告蓋章承諾,應符合SF6氣體測定器規範第三項各項功能及規格之標準……據被證2……轉換為ppmv值,詳如被證3校正結果分析表及被證4校正方法分析表所載,其差異值均為契約規範允差值之數倍,顯不符合上開規範之要求……宇田……實驗室就『KE2002氣體含水量測定儀』並無鑑定資格……『含水量測試功能』之項目,因宇田……實驗室無此項目之鑑定資格,故其鑑定結果,自無可採」(見院卷1第163頁至第173頁)、「因為被告已經合法解約,所以原告不得再依已經解除之系爭採購契約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因為原告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沒有符合契約規範要求,無法達到通常效用及契約預定之效用,所以依據系爭採購契約第11.4.6(2)解除契約。……複驗不合格,也有瑕疵不能改正之情形。瑕疵是指差異值大於契約規範允差值。此瑕疵理論上不能改正……投標文件也是契約內容,依據SF6氣體測定器規範第三點功能及規格第2點含水量測試功能為複驗認定合不合格之依據。依據此標準,差異值大於契約規範允差值,所以被告認定複驗結果不合格。另補充……宇田實驗室沒有含水量測試功能的鑑定資格」(見院卷1第209頁至第210頁)、「依據原告……於投標時所提供之原製造廠商型錄記載系爭機器之露點精確度為±0‧5℃… …原告所提宇田……實驗室出具之校正結果,在-29‧8℃下,器差值為-5‧4℃,顯已超過原告所承諾的精確度±0‧5℃甚多,自有未符合契約預定效用之重大瑕疵,此 部分經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被告自得依據系爭契約條款11.4.6(2)解除契約……原告……投標文件載明廠牌為EMT及其補充說明含水量測量範圍為10~23000ppmv;精確度為+/-0‧5℃……另外提供……水份轉換表……該二項投標文件均做為契約一部分……參照本件採購案(SF6氣體測定器規範)特定條款八『驗收』規定:『⒊得標廠商需於交貨後……及完成現場功能測試,由甲方抽樣一台,抽試結果需符合……』。而本件驗收過程如下:㈠107.2.2驗收結果不合格……㈣107.5.24複驗結果不合格,主要原因現場測試含水量精確度不符契約規定,宇田公司所附報告顯示廠商所交氣體測定器亦不合格」(見院卷1第347頁至第353頁)、「依『SF6氣體測定器規範』第十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校正報告之文件或附件驗收不合格,自應比照辦理……規範所指『氣體取樣壓力:1‧2~9BAR』係指『取樣壓力』而言,並非『測試壓力』。宇田公司校正實驗室報告所載……則指『測試壓力』而言,按『測試壓力』必須為一大氣壓……原告將『測試壓力』與『取樣壓力』混為一談,自不足採」(見院卷1第373頁至第379頁)、「如果所採購氣體測定器精確度不足,屬於嚴重瑕疵,將造成檢測或維修工作誤判,危及供電設備供電安全,影響民生及工商業用電……原告所提宇田……實驗室出具之校正結果……超過原告所承諾的精確度……甚多,自有未符合契約預定效用之重大瑕疵……被告自得依據系爭契約條款11.4.6(2)解除契約。……宇田公司所提之報告並無認定系爭儀器是否合格之效力」(見院卷2第39頁至第45頁)、「廠商……並未辦理送第三者再試程序……縱使認為宇田公司為……『第三者再試』的角色……由於宇田公司並無……合約規範數據,並未判定合格與否」(見院卷2第53頁至第85頁)、「原告主張儀器沒有瑕疵,顯然原告有拒絕重新交付相同儀器的意思……初驗結果不合格也經原告在場簽名確認,事後原告要推翻……應該……負舉證責任」(見院卷2第236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關於訂定契約。 ⒈兩造於106年10月26日簽訂系爭契約,原告應依約交付SF6氣體測定器7具(下稱系爭儀器)給被告,被告則應依約給付價金499萬元給原告。 ⒉原告交付之系爭儀器應符合SF6氣體測定器規範,並應提出「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須持有證明)或被告公司綜合研究所知試(校)驗報告」。 ㈡原告於106年11月13日已依約繳交履約保證金39萬9200元。 ㈢關於驗收、複驗、解除契約。 ⒈被告於107年2月2日辦理驗收,因認試驗報告及現場功能測試均不合格,故判定驗收為不合格。 ⒉被告於107年5月23日至24日辦理複驗,又因認試驗報告及現場功能測試均不合格,故判定複驗為不合格。⒊被告於107年6月8日以複驗不合格為由發函解除系爭契約。 四、兩造間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及履約保證金共538萬9200元暨法定利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被告應於驗收合格及原告請款後給付報酬,並於收受且驗收合格(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後發還履約保證金。茲因兩造對於驗收是否合格有所爭執,故本件首要爭點應為「系爭儀器是否業經驗收合格」。 ⒈兩造於106年10月26日簽訂系爭契約如附表所示(詳細契約內容見院卷1第385頁至第509頁),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契約會核書1份在卷可稽(見院卷1第381頁至第637頁),足堪認定。 ⒉被告依約應於驗收合格並接到原告提出完備請款單據之次日起30日內支付該履約標的完成之金額,並於收受全部契約標的且驗收合格(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後發還履約保證金,由於兩造對於驗收是否合格有所爭執,故本件首要爭點應為「系爭儀器是否業經驗收合格」。 ㈡原告於107年1月24日交齊貨品後報驗,被告於107年2月2日辦理驗收,因「現場實際操作測試,含水量及純度測試數據顯示異常」、「綜研所試驗報告共28頁未完整檢附,且未於同一實驗室辦理全數功能測試」,故判定不合格。關於試驗文件,原告應依約改正後發函申請複驗。關於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部分,後續依原告有無提出異議而有不同的處理程序。由於原告有異議,故應依約就不合格部分申請委由經"兩造同意之第三者"再試。 ⒈原告於107年1月24日交齊貨品後報驗,被告於107年2月2日辦理驗收,因「現場實際操作測試,含水量及純度測試數據顯示異常」、「綜研所試驗報告共28頁未完整檢附,且未於同一實驗室辦理全數功能測試」而判定不合格,被告遂請原告於20個工作天內修正完成並發函申請複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驗收紀錄1份在卷可佐(見院卷1第641頁至第645頁),應堪認定。⒉依SF6氣體測定器規範第10點:「文件或附件驗收不合格,比照本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中『驗收不符之處理』規定辦理。」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第1項及第2項:「第一次外觀檢查或第一次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立約商應於招標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辦理修正、抽換或全數換交新品(以下統稱改正)後來函申請複驗(外觀檢查或特性試驗複驗各限1次)……第一次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後續依立約商有無提出異議分別辦理……」,可知驗收不合格後處理程序因「是否屬於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而有不同。非「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原告應依約改正後發函申請複驗;如是「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則依原告有無提出異議而又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⒊關於試驗文件部分,因非「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故原告應依約改正後發函申請複驗。此參原告於107年3月9日所發函文亦記載:「本公司同意提供完整台電綜合研究所之試(校)驗報告(含水量測試項目)計14頁」(見院卷1第223頁至第224頁)等內容足佐。另宇田實驗室於特定領域雖是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機構,但依卷內實驗室基本資料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函文所載內容(見院卷1第85頁至第89頁、第221頁),可知該認證範圍僅以續頁所載校正領域為限,含水量測試功能則不在該校正領域內。含水量測試功能既不在該校正領域內,宇田實驗室就含水量測試功能所提出之校正報告,自非SF6氣體測定器規範第5點所稱之「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須持有證明)……之試(校)驗報告」。原告雖稱:「被告並未就宇田實驗室是否非屬契約規範五、1所定『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提出質疑……僅對第一次校正報告結果只取『露點1點』進行測試有所微詞……足證宇田實驗室係經招標機關認可並同意進行複驗之合格校正實驗室無疑……被告當係認同宇田實驗室為進行複驗之合格校正實驗室,方主動電詢宇田實驗室一般送校時程需費時多少工作天,並以宇田實驗室之答覆作為展延複驗期限之依據……可知,宇田實驗室不僅係本件系爭儀器進行複驗之合格實驗室,更係經兩造同意送測之合格實驗室」(見院卷1第19頁至第20頁)等語。然宇田實驗室是否為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機構,跟被告有無否認其資格或其有無實際上有無校驗能力無關。不論宇田實驗室是否為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機構,都不會因為被告有無否認或其實際上有無校驗能力而受到影響,故原告此部分主張恐係誤將兩者混淆所生之誤會,尚非可採。至於是否為兩造同意之第三者則與「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之後續處理程序有關,應予辨別。被告於函文也重複強調「請……送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辦理校驗」(見院卷1第81頁至第82頁、第83頁至第84頁),自難率認宇田實驗室於本案係經兩造同意進行再次試驗之第三者。 ⒋關於含水量及純度測試數據顯示異常部分,因係屬「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之情形,故後續依原告有無提出異議而有不同的處理程序。從被告於107年2月14日發函通知原告:「請貴公司將本案儀器(共7具)重新送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辦理校驗……於文到次日起20工作天內來函申請複驗」(見院卷1第81頁至第82頁)後,原告於107年2月23日發函強調系爭儀器合格(見院卷2第23頁)等情來看,原告對於被告初次驗收結果有異議,故後續程序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2)規定辦理。依該規定:「立約商如有異議,應……就不合格之組(批)來函申請委由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再試」(見院卷1第75頁),原告應發函向被告申請委由兩造同意之第三者再次進行試驗。 ㈢原告雖將系爭儀器送請宇田實驗室校正試驗,但宇田實驗室非經兩造同意進行再試之第三者,所出具校正報告亦不能逕認是試驗結果合格之證明文件,自難認系爭儀器業經驗收合格。系爭儀器未經驗收合格,原告尚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另本件仍有試驗費用負擔等爭議尚待解決,故原告亦不得請求被告發還履約保證金。 ⒈原告雖稱:「被告並未就宇田實驗室是否非屬……『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提出質疑……僅對第一次校正報告結果只取『露點1點』進行測試有所微詞……足證宇田實驗室係經招標機關認可並同意進行複驗之合格校正實驗室無疑……被告當係認同宇田實驗室為進行複驗之合格校正實驗室,方主動電詢宇田實驗室一般送校時程需費時多少工作天,並以宇田實驗室之答覆作為展延複驗期限之依據……可知,宇田實驗室不僅係本件系爭儀器進行複驗之合格實驗室,更係經兩造同意送測之合格實驗室」(見院卷1第19頁至第20頁)等語。然從被告於107年2月14日發函通知原告:「請貴公司將本案儀器(共7具)重新送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辦理校驗……於文到次日起20工作天內來函申請複驗」(見院卷1第81頁至第82頁)、原告於107年2月23日發函請求展延複驗期限(見院卷2第23頁)、被告於107年3月7日發函通知原告:「請貴公司將本案儀器……重新送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辦理校驗……貴公司來函要求複驗期限45工作天……過長不合理,且經本處電洽宇田實驗室,其表示一般送校時程約需30個工作天,故展延複驗期限為30個工作天」(見院卷1第83頁至第84頁)、原告於107年3月9日發函通知被告:「宇田實驗室表明無法在30工作日完成本公司所託付測試項目,宇田實驗室已發一張聲明書給本公司,說明本次測試……至少需要45個工作日」(見院卷1第223頁至第224頁)、被告於107年3月15日發函通知原告:「重申……請貴公司將本案儀器……重新送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辦理校驗……本處同意予以展延」(見院卷1第225頁至第226頁)、被告於107年6月20日發函通知原告:「經本處查證該實驗室(宇田)TAF認證範圍……未認證TAF項目編號KE2002氣體含水量測定儀」(見院卷1第121頁至第122頁)等函文內容來看,可知被告同意原告送請再行試驗之實驗室僅以「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為限,否則無庸於初步同意展延複驗期限後又再次發函通知原告:「重申……請貴公司將本案儀器……送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辦理校驗」(見院卷1第225頁至第226頁)。至於為何被告於同意展延複驗期限時參考宇田實驗室所需作業時間,應該是原告送請進行再次試驗機構係宇田實驗室導致,被告當時尚未查證發現宇田實驗室不具含水量測試之認證資格,於展延複驗期限時自然會參考宇田實驗室所需作業時間,不能因此率謂被告同意未經認可的宇田實驗室進行再次試驗。⒉原告雖稱:「認證範圍僅有『露點計』,並不包含『水份計』,然此並不影響宇田……實驗室出具之報告之證明能力……系爭規範並無規定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的實驗室需有『水份計』的認證……露點……可以經過正確的公示換算,則何以實驗室需要有『水份計』之認證範圍」(見院卷1第240頁)等語。惟此部分重點應該在於宇田實驗室是否為「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並非單方面認為宇田實驗室具備試驗能力即可。原告雖又稱:「於107年9月14日召開之第2次協調會議中,雙方同意會後由申請人會同他造當事人洽請宇田……實驗室依系爭契約規範再為檢測……可證被告係認可宇田……實驗室對系爭儀器之測試能力」(見院卷1第242頁)等語,但被告於調解程序中縱同意再送宇田實驗室依系爭契約規範再為檢測,該同意也不會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於原告申請複驗時僅同意將系爭儀器送其綜合研究所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的實驗室再次試驗,宇田實驗室就含水量測試領域為非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的實驗室,原告卻將系爭儀器送請宇田實驗室為含水量測試,自難認宇田實驗室於當時是「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此不因被告後來是否同意送宇田實驗室依系爭契約規範再為檢測而受影響。況依宇田實驗室具狀陳報:「送校當下我方已明確告知殷敬公司(按:申請宇田實驗室校正客戶實際上為殷敬公司而非原告)其需求僅能以儀器上顯示之ppmv數值協助記錄於『校正說明』而非『校正結果』及本實驗室對於不具追溯性之數據紀錄僅是依照客戶需求提供給客戶參考……是否具備判定合格與否之效力也應該是由客戶自行決定……出具這幾份報告時殷敬公司曾向我方要求先提供未簽核之報告草稿,我方當時有將未經審核之報告以電子檔傳送給殷敬公司(但我方於報告電子檔中有放上"DRAFT"字樣之浮水印並且於電子信件中有提出"僅供核對基本資料"之相關聲明)。因此本函所依據之校正報告……有是否……非最後的簽核版本之質疑」(見院卷2第7頁)等內容,該報告是否為依系爭契約規範所為之試驗結果,亦非無疑。⒊複驗是否合格應以該試驗單位係"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為前提,如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再次試驗結果為合格,試驗費用由被告負擔,如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再次試驗結果為不合格,原告應全數換交新品後發函申請複驗(見院卷1第75頁),"非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所為試驗結果對兩造則應不生拘束力。宇田實驗室於含水量測試領域既未經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自非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故宇田實驗室就此所為試驗結果,因不符契約規定而對兩造均不生拘束力。原告根據該試驗結果主張系爭儀器業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複驗合格,洵非可採。 ⒋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5.5.7規定:「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⑷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⑸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被告於特定情形得不發還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由於兩造對於系爭契約是否已經解除及試驗費用由誰負擔等事項仍有爭執,故本件並非「無待解決之事項」。原告主張本件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且無待解決之事項,核與客觀事實不符,自不得據以請求被告發還履約保證金。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8萬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 │台灣電力公司 │ │泊錞科技有限公司 │ │ 採購案號:0000000000 │ │ 契約編號:000000000000 │ │ 採購單號:0000000000 │ │本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採購SF6氣體測定器乙案,經與泊錞科技有限公司協議簽訂本契約,同意履約事項,應 │ │遵守法令並依契約規定辦理。檢附本案契約文件一全份,包含下列內容: │ │ ⒈契約本文及附件 │ │ ⒉標價項目價格清單及相關文件 │ │ ⒊招標期間之投標文件變更或補充說明 │ │ ⒋供應商投標文件 │ │ ⒌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 │…… │ │契約總金額(未稅):新台幣0000000元 │ │…… │ │應繳履約保證金金額:TWD399200 │ │…… │ │ SF6 氣體測定器規範 │ │…… │ │三、功能及規格: │ │ …… │ │ ⒊含水量測試功能: │ │ 含水量測量範圍:40~10000ppmv,精確度±1ppmv+6%測量值。 │ │…… │ │五、文件說明書及保固:(交貨時提交) │ │ ⒈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的實驗室(須持有證明)或本公司綜合研究所之試(校)驗報告。…… │ │…… │ │十、文件或附件驗收不合格,比照本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中「驗收不符之處理」規定辦理。 │ │…… │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 │ │…… │ │5.5.5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屆滿前,如全部契約標的(增購部分除外)經招標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或在履約│ │ 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者,招標機關將予發還。如到貨後經驗收不合格或有待解決之事項│ │ 者,招標機關將暫予扣收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 │ │…… │ │5.5.7 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 │ …… │ │ ⑷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 │ 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 │ ⑸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 │ 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 …… │ │…… │ │8.1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經招標機關驗收合格並接到立約商提出完備請款單據之次日起30日內支付該履│ │ 約標的完成之金額。 │ │…… │ │11.1.1 立約商按契約規定交齊商品或製妥後報驗……,除另有規定外,招標機關應於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 │ 日內辦理驗收。 │ │…… │ │11.2.3 在招標機關指定之處所辦理驗收,各項試驗項目,由主驗人決定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 │ 可之實驗室或招標機關之試驗單位或其他可提出佐證資料供招標機關審查認定確有試驗能力之試驗機構│ │ 施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 │11.4.2 複驗及費用 │ │ 第一次外觀檢查或第一次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立約商應於招標│ │ 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辦理修正、抽換或全數換交新品(以下統稱改正)後來函申請複驗(外觀檢查或特性│ │ 試驗複驗各限1次)。若招標機關通知時未規定改正期限,視為接到通知單次日起20日工作天之期限。 │ │ 第一次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後續依立約商有無提出異議分別辦理如下: │ │ ⑴立約商未提出異議: │ │ …… │ │ ⑵立約商提出異議: │ │ 立約商如有異議,應於接到招標機關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10工作天內,就不合格之組(批)來函申請│ │ 委由經雙方同意之第三者再試(限1次)。如無雙方合意之第三者可辦理試驗時,立約商得委託招標機│ │ 關之試驗單位代替第三者再辦理試驗。第三者試驗過程立約商不得干涉,且非經招標機關同意不得要│ │ 求第三者中斷試驗,違者視為該次試驗不合格。 │ │ …… │ │ 第三者試驗結果若仍不符合時,立約商應全數換交新品後來函申請複驗(亦得申請委由原第三者試驗│ │ ,並限1次)。…… │ │ 若複驗再不符合時,則依11.4.6辦理。 │ │…… │ │11.4.6 複驗不合格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招標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 …… │ │ ⑵解除契約。但瑕疵非重要者,招標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