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張保進 郭鴻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