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原 告 陳佳儀即寶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所提共同訴訟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1,094,2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 僅繳納8,700元,尚不足3,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