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紅、葉經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為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6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