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7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鼎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芳 古柏宏 兼法定代理人賴鈺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660元,該項裁定通知已於107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7年5月28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