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澄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雄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姜春玉、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蓉蓉、林彥志、詹沛璇、黃雯婷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計算式:3,640,000元+480,000元=4,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