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9號原 告 林慧婷 被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良 被 告 張育楠 莊美淵 吳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上列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未列明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證據,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 月21日寄存送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