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 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0,451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