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 告 黃正園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高啓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2,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89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3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