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 告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 告 楊家為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被 告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被 告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 張嘉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8 月29日、9 月8 日,先後將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不動產,出賣予被告楊家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叡公司)、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翔公司);嗣並先後於107 年10月9 日、10月31日、11月6 日將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被告楊家為、宇叡公司、鳳翔公司。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主張原告與被告楊家為、宇叡公司、鳳翔公司間分別就如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不動產訂立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乃出於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應屬無效,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或第179 條規定,訴請被告楊家為、宇叡公司、鳳翔公司分別將就如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房屋騰空交還原告,其原因為何?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一: ┌──┬──────────────────────────────┐ │編號│不動產 │ ├──┼──────────────────────────────┤ │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一百零一,坐落│ │ │同段1 之1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一百零一,坐落同段2 地號土│ │ │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一百零一,及坐落其上1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 ○○區○○路0 段000 號4 樓建物,應有部分全部,暨同段171 建號,│ │ │應有部分十萬分之八百八十八,同段173 建號,應有部分十萬分之六│ │ │千六百三十一之共有部分 │ ├──┼──────────────────────────────┤ │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一,坐落同│ │ │段1 之1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一,坐落同段2 地號土地,│ │ │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一,及坐落其上1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長│ │ │榮路1 段177 號4 樓建物,應有部分全部,暨同段171 建號,應有部│ │ │分十萬分之六百五十一,同段172 建號,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一萬五千│ │ │六百四十四之共有部分 │ ├──┼──────────────────────────────┤ │ 3 │坐落臺南市○區○○段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二,坐落同│ │ │段1 之1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二,坐落同段2 地號土地,│ │ │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二,及坐落其上2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長│ │ │榮路1 段177 號5 樓建物,應有部分全部,暨同段171 建號,應有部│ │ │分六百六十七之共有部分 │ └──┴──────────────────────────────┘ 附表二: ┌──┬──────────────────────────────┐ │編號│不動產 │ ├──┼──────────────────────────────┤ │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一百零一,及坐│ │ │落其上1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建物,應│ │ │有部分全部 │ ├──┼──────────────────────────────┤ │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一,及坐落│ │ │其上1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建物,應有│ │ │部分全部 │ ├──┼──────────────────────────────┤ │ 3 │坐落臺南市○區○○段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二,及坐落│ │ │其上2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建物,應有│ │ │部分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