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陳郁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10張,業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刊登於聯合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6年9月27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 │附表: │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0-5 │1 │1000│ ├──┼──────────┼────────┼──┼──┤ │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3-0 │1 │1000│ ├──┼──────────┼────────┼──┼──┤ │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6-6 │1 │1000│ ├──┼──────────┼────────┼──┼──┤ │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1-7 │1 │1000│ ├──┼──────────┼────────┼──┼──┤ │5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4-2 │1 │1000│ ├──┼──────────┼────────┼──┼──┤ │6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7-8 │1 │1000│ ├──┼──────────┼────────┼──┼──┤ │7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2-9 │1 │1000│ ├──┼──────────┼────────┼──┼──┤ │8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32665-4 │1 │1000│ ├──┼──────────┼────────┼──┼──┤ │9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88528-1 │1 │1000│ ├──┼──────────┼────────┼──┼──┤ │10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377-7 │1 │152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