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蘇水樹 代 理 人 蘇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4張 ,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7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謝怡貞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 │股 數 │ ├──┼──────────┼───────┼───┼───┤ │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12782-4 │ 1 │ 120 │ ├──┼──────────┼───────┼───┼───┤ │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21288-0 │ 1 │ 112 │ ├──┼──────────┼───────┼───┼───┤ │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32145-9 │ 1 │ 123 │ ├──┼──────────┼───────┼───┼───┤ │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6750-7 │ 1 │ 2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