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王旭堂即新喬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6年8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美燕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新喬企業社王旭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大文工業社│106年7月9日 │41,685元 │HA0274706 │ │ │ │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