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林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三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已│82NX001251-0 │普通股 │1 │105 │ │ │ │更名為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2│同上 │82NX002050-5 │普通股 │1 │1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