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6號聲 請 人 彭筱雯 代 理 人 林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1張,業 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導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6月21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昕韋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5991-0 │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