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7號聲 請 人 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代 理 人 陳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7 年2 月7 日報紙、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8 日亞證(107 )字第10730001號函檢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7 年8 月7 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1395-4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