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昱錄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坤志 代 理 人 紀信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昱錄發建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安平分行 │弘大易有限公司 │105年1月10日 │147,431元 │AJ8196952 │ │ │ │錢坤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