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5號聲 請 人 吳承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辰均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107年3月31日│33,020元│JN0175519 │ │ │ │銀行新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