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張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6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影本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璧卉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123211-6│1 │644 │ ├──┼────────────┼───────┼──┼──┤ │0002│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180707-2│1 │142 │ ├──┼────────────┼───────┼──┼──┤ │000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216315-3│1 │236 │ ├──┼────────────┼───────┼──┼──┤ │0004│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255606-9│1 │245 │ ├──┼────────────┼───────┼──┼──┤ │0005│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284196-1│1 │2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