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張志成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發行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謝璧卉 ┌─────────────────────────────┐ │更正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68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123211-6│1 │644 │ ├──┼────────────┼───────┼──┼──┤ │0002│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180707-2│1 │142 │ ├──┼────────────┼───────┼──┼──┤ │000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216315-3│1 │236 │ ├──┼────────────┼───────┼──┼──┤ │0004│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255606-9│1 │245 │ ├──┼────────────┼───────┼──┼──┤ │0005│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284196-1│1 │234 │ ├──┴────────────┴───────┴──┴──┤ │備註: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