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 告 法王講堂 法定代理人 張正坤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原告與王謀盆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起訴狀所列被告「甲○○○○○○」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甲○○○○○○」之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茲特定當事人之身分,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甲○○○○○○」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甲○○○○○○」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之姓名、人別,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