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榮君、鍾佳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林榮君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鍾佳蓉 游明富即真正好機車行 游明富即非常機車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求特休假未休工資部分,應就被告分列金額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