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榮君、鍾佳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林榮君 被上 訴 人 鍾佳蓉 游明富即真正好機車行 游明富即非常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3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737元【計算式:20,211×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駱映庭